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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拎啞鈴砸金店柜臺 具體損失仍在清算中

2019-08-01 09:49:08來源:中華網

  此次事件中,如果該女子確為精神疾病患者,那么對該商家造成的財物損失應當由誰來承擔?對此,澎湃新聞記者咨詢了上海市律師協會社會公益和法律援助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張玉霞律師。

  張玉霞表示,首先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該女子的行為很可能已經涉及故意毀壞財物罪,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給該女子做司法鑒定,確認該女子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受審能力,同時也可以在民事上確定該女子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如果該女子經鑒定確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賠償。”張玉霞表示,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監(jiān)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jiān)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

  張玉霞介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的監(jiān)護人責任部分,也做出了相同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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