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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線搶注哪吒商標 保護版權還是惡意搶注?(2)

2019-09-04 08:38:40來源:東北網(wǎng)

  從注冊日期來看,光線傳媒很可能并沒有料到《哪吒》會如此火爆,否則也不會等到電影上映半個月才開始注冊相關商標。第一財經(jīng)也向光線傳媒方面詢問原因,截至記者發(fā)稿,光線傳媒方面并沒有任何回應。

  對于公眾而言,更關心的是光線傳媒注冊這么多“哪吒”相關的商標是否合規(guī)。人們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個是《哪吒》一片中大量的家喻戶曉傳統(tǒng)神話人物的名字能否成為注冊商標,一個是一下子注冊上千商標是否涉嫌違反《商標法》大量囤積商標。

  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曾行政裁定書武漢中郡校園服務公司,認為該公司在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1000余件商標,其中包括大量與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并非基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需要,而是無正當理由大量囤積商標,牟取不正當利益,違法了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

  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根據(jù)該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商標應出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需要。

  如果商標申請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沒有真實使用目的,無正當理由大量囤積商標,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可以認定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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