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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下腰致一級殘疾 涉事機構(gòu)擔責賠償113萬(2)

2019-10-17 11:37:10來源:網(wǎng)易新聞

  法官:培訓機構(gòu)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查,被告蝴蝶工作室是一家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者為吳某。

  在庭審時,被告蝴蝶工作室辯稱自己在培訓過程中有完善的安全培訓管理體系、安全達標的教育設(shè)施、及時的應急救護措施,不存在過錯。其還表示學生在開展舞蹈培訓前進行了充分的熱身練習;事故發(fā)生時,在場的原告監(jiān)護人未盡到看護職責,事后對原告的傷情未引起足夠重視。

  吳某認為,該事故系原告動作失誤導致,并非被告的教學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蝴蝶工作室在對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舞蹈培訓時,其所承擔的責任應當?shù)韧谖覈謾?quán)責任法中的教育機構(gòu)責任。

  本案承辦法官指出,吳某在原告單獨完成下腰動作時,對上述動作可能造成10歲以下兒童脊椎損傷的危險性缺乏估計或估計不足,沒有采取預防和避免損害發(fā)生的相應措施,導致原告在完成該動作時倒地受傷,造成原告急性脊髓損傷、脊髓休克,目前遺留截癱的嚴重后果。對此,被告蝴蝶工作室未盡到教育、管理的法定義務,對原告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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