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證明的辦理條件有哪些 計生證明的有效期是多久
辦理計生證明注意事項
計劃生育情況證明是根據(jù)當事人需要由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形式,那么, 辦理計生證明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一、暫住人口向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時, 須出示戶籍所在地鄉(xiāng)( 鎮(zhèn)) 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開具的婚育證明。對未出示婚育證明的, 公安機關應在辦理暫住登記時注明情況, 并及時通知暫住地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
二、暫住人口來本市務工、經(jīng)商、生活的, 須憑婚育證明, 向暫住地鄉(xiāng)( 鎮(zhèn))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登記, 領取《北京市暫住人口計劃生育證》后, 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接收其從業(yè)或居住的單位、個人方可辦理務工、經(jīng)商或房屋租賃手續(xù)。
三、暫住人口在暫住地生育子女的, 須持戶籍所在地鄉(xiāng)( 鎮(zhèn)) 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開具的生育證明, 到暫住地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四、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育齡婦女異地暫住的, 須在外出前與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由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婚育證明。
對未落實可靠節(jié)育措施或因超計劃生育受到處罰尚未執(zhí)行完的, 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不予出具婚育證明, 有關部門不得出具相應的務工、經(jīng)商等有關證明。
五、醫(yī)療單位應積極協(xié)助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未持生育證明的孕婦, 應動員其終止妊娠, 并立即通知暫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
六、外地暫住人口無生育證明懷孕的, 限期終止妊娠, 逾期不終止妊娠的, 務工、經(jīng)商的, 由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扣務工證、營業(yè)執(zhí)照, 直至其終止妊娠。
外地暫住人口超計劃生育的, 由暫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按《北京市違反< 計劃生育條例> 處罰辦法》規(guī)定的社會撫育費標準處以罰款, 由勞動、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吊銷務工、經(jīng)商證照和暫住證, 動員其離開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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