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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志紅拒見親屬 趙志紅案全程回顧

2019-07-31 15:27:31來源:四海網綜合瀟湘晨報

  最高法院經復核確認,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等地,連續(xù)實施故意*、強奸、搶劫、盜竊犯罪共計17起,共殺死6人,強行奸淫幼女2人、婦女10人,還多次搶劫、盜竊,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

  趙志紅還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趙志紅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據(jù)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

  近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核準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趙志紅以故意*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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