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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歌共享汽車未經授權使用“小豬佩奇”形象!被判侵權并賠償

2019-08-17 14:25:02來源:四海網綜合

  途歌

  已停止侵權 侵權情節(jié)輕微

  途歌公司辯稱,其已于2018年5月份刪除了微信及微博公眾號當中關于涉案美術作品的圖片,對于車展時使用的車貼在車展期間就已經停止使用,已經停止了侵權行為。

  此外,途歌公司認為,娛樂壹公司和艾貝戴公司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而途歌的商業(yè)宣傳還擴大了“小豬佩奇”的影響力,客觀上具有廣告效應。途歌公司向未經二原告許可使用其美術作品致歉,并愿意承擔3萬至5萬元的賠償。

  法院

  “小豬佩奇”形象具較高盈利能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此案中,娛樂壹公司和艾貝戴公司是《小豬佩奇》動畫片和《小豬佩奇》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法院認為,就此案而言,途歌公司使用《小豬佩奇》動畫片和《小豬佩奇》美術作品,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推廣宣傳其共享汽車服務,是一種廣告、代言意義上的使用。從正常的交易角度考慮,途歌公司想要使用作品需要征得二原告許可并支付許可費,雙方通過磋商最終確定許可費金額。

  而“小豬佩奇”形象具備較高的盈利能力,在我國已經有數百項授權和衍生品協(xié)議,權利人在許可談判中享有較高的議價能力。從權利人提交的兩份許可協(xié)議來看,“小豬佩奇”形象在非獨家使用的情況下,在兒童紙品等價格較低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許可費為25萬元左右,許可在兒童包類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許可費為65萬元左右。

  此外,法院查明,途歌公司自2018年4月25日開始使用“小豬佩奇”形象,截至2018年12月13日,其微博賬號上仍舊有涉案“小豬佩奇”形象,侵權的時間較長。

  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小豬佩奇》美術作品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并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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