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被罰200萬元 五家公司不正當競爭被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有相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審計報告,當事人及相關公司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宣傳材料、新聞發(fā)言稿、銷售協(xié)議、往來郵件記錄、OA審批材料、銀行交易流水、財務報告、相關電子數據等予以證明。
2020年9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guī)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鑒于當事人上述虛假宣傳內容與事實相差較大,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佰萬圓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yè))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