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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癱獲賠超百萬 被告稱狗不是自己的無法接受判決結果

2021-02-06 09:26:00來源:四海網綜合

  因為春節(jié)臨近,廠房的租戶多數是大門緊閉。唯一一家在現場的租戶表示自己是新租戶,對2018年的那一場意外并不知情。

  這場天降大狗事件至今還有很多關鍵事實的缺失,比如狗此后一直去向不明、附近居民也不清楚該狗的有關情況、警方沒有發(fā)現涉事狗進入廠房的錄像監(jiān)控視頻,也未能查明該狗是否有飼養(yǎng)人權屬所有人等等。

  在狗主無法確認下,將廠房的所有者和所有承租方告上法庭,是張萍在律師的建議下做出的無奈選擇。理由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所以當年在庭審階段,被告席上的有的承租方認為自己從未使用過天臺,不應該承擔責任。而即便當時在樓頂種菜的電子廠也認為,不能認定種了蔬菜就引來了狗,這與張萍受傷沒有法律因果關系。承租方的普遍意見是,若要追究責任應該找到狗主,而非將矛頭指向自己。

  2021年2月5日上午,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此案,在十余名被告中,法庭判決被告房東蔡某彰和二樓承租方的一家電子廠廣州煌某公司連帶賠償張萍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73830.71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張萍受害系因狗只從建筑物公共區(qū)域三樓天臺墜落所致,但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或狗只實際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廣州煌某公司作為天臺區(qū)域的實際使用人,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以防范、制止高空拋、墜物等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兩管理人并無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夠任意出入天臺后墜落,導致張萍人身損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guī)定,應當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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