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捂臉表情被罰 這個表情包是不是你的最愛
法院審理后認為,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美術作品;微信紅包相關頁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認定被告侵害了二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法院認定被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騰訊計算機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此外,被告還被判決賠償原告合理開支9萬余元。
在微信表情案中,法院認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動、形象、富有趣味,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chuàng)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騰訊科技公司對其享有著作權,騰訊計算機公司依據相應授權,對涉案微信表情亦享有著作權。判決被告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余元。
以上兩個案子,法院判決判令青曙賠償騰訊公司共計90萬元。
據北京商報,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志峰分析稱,衡量抄襲惡意一般還是考量作品本身獨創(chuàng)性元素。獨創(chuàng)性高,代表作者投入精力多,則保護力度大。“但是作品本身復雜性、是否存在在先作品相同或近似要素等都是獨創(chuàng)性的考量要素,這是通過理性人的角度出發(fā)去看待的,沒有具體可以量化的數值型標準。”
而就本案來看,侵犯著作權一般法院會考量兩個要素:
首先,被控侵權作品是否與維權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
其次,被控侵權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使用者是否接觸過維權作品。
孫志峰表示,對于后者,一般維權作品發(fā)表后,就算接觸。“騰訊提供了創(chuàng)作底稿、更新日志及網絡文章,形成鏈,證明其在登記證書證載作品就是歸騰訊所有。實際上可以理解為,誰先創(chuàng)作完成的,誰就搶占較為有利的地位。”
“捂臉”表情曾被商家搶注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