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網(wǎng)購射釘槍獲刑 律師解讀案件定罪關鍵
對于鑒定結果,龔先生表示不能信服,并于2018年5月8日在看守所中申請對射釘槍進行重新鑒定。
2018年8月8日,湖北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受理了龔先生的鑒定請求,并于當日進行重新鑒定。第二次的鑒定結果,之前被認定為槍支的射釘槍仍然被認定為槍支。
2018年9月19日,房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龔先生管制一年一個月。
兩次“槍支”鑒定結果一致,數(shù)據(jù)差異巨大
龔先生對兩次鑒定結果均不認同。他說,鑒定的槍支和他上交的槍支是有區(qū)別的,“我將射釘槍上交給警方的時候,已將其進行拆卸,鑒定時是由警方或鑒定機構自行組裝的。我認為鑒定機構沒有按照射釘槍的工作原理進行組裝,導致檢測結果不準確。”
據(jù)龔先生提供的涉案射釘槍照片顯示,這把射釘槍通體黑色,設有手柄、槍身、彈膛、機匣、扳機等槍支基本要件,從外觀來看與普通手槍有些相似。龔先生說,網(wǎng)上售賣的射釘槍形色各異,但工作原理相同,射釘槍的槍身中都有一根頂桿,其原理是以火藥為動力,推動頂桿向前運動,然后將放置在套管中的釘子打進木頭里面。
據(jù)龔先生提供的兩份鑒定報告顯示,兩次鑒定的各組數(shù)據(jù)存在諸多差異,槍聲數(shù)據(jù)、彈丸大小、槍管長度、槍管口徑,以及最后測試出的槍口比動能,都有不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律認定為槍支。龔先生說,鑒定報告中,盡管兩次鑒定的結果均大于這個數(shù)值,但數(shù)據(jù)差異巨大,第一次測試結果為6.64焦耳/平方厘米,第二次則為194.14焦耳/平方厘米。
龔先生疑惑,同一把射釘槍,為何結果相差這么之多?
在該案一審時,龔先生及其辯護人曾提出兩次鑒定的槍并非同一把,據(jù)此對檢方指控提出異議,但被法院以“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為由予以駁回。
“我上訴后,十堰中院很關注這個問題,所以他們就把這個案子移交到了檢察機關。”龔先生說。
律師:對射釘槍的主觀認識或成定罪關鍵
4月23日,十堰中院一名承辦法官向澎湃新聞證實了上述情況,稱案件進入二審階段后,因龔先生對涉案射釘槍的槍支鑒定結果存疑,十堰中院按照程序?qū)讣平恢潦呤袡z察院,“如果法院認為案件有問題,按照正常程序就要送到檢察院閱卷。”
上述法官稱,從一審宣判至今,近半年時間過去了,目前檢察院仍在閱卷,“正常來講,檢察院閱卷的期限是一個月,但如果案件需要補充偵察,檢察院會申請延期。具體案情現(xiàn)階段尚不便透露。”
龔先生說,他為裝修養(yǎng)殖場,卻因一把射釘槍被判刑,網(wǎng)購平臺和商家在這起案件中同樣負有責任。一審宣判后,他還曾撥打了網(wǎng)購平臺投訴電話,要求賣家出具射釘槍的生產(chǎn)許可證,“如果我是非法持有槍支,那網(wǎng)購平臺就是變相銷售槍支。我花260元錢只是想買一把工具,卻在莫名其妙地被判了刑,誰來為我負責?”
龔先生說,在與網(wǎng)購平臺的溝通中,平臺方面稱,由于賣家太多,他們根本監(jiān)管不了賣家賣的東西是不是屬于國家認可的合格產(chǎn)品,也無法甄別商品是否系國家違禁物品,而賣給龔先生射釘槍的賣家也已經(jīng)不再銷售該商品了。
無奈之下,龔先生向網(wǎng)購平臺索要了賣家的相關信息,并將這一情況反映給了當?shù)卣?ldquo;現(xiàn)在案件仍在調(diào)查,我希望辦案機關能夠?qū)u家進行查處,讓他說清楚來龍去脈。”
實際上,近年來,因購買射釘槍而獲刑的案例并不鮮見。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鄧學平表示,在此類案件中定罪與否,主要看涉案的射釘槍是否符合槍支判定的標準。我國槍支判定的門檻較低,目前打擊的范圍也較大。
上海華勤基信律師事務所杭州分所律師王丹陽認為,本案中,定罪與否的關鍵在于龔先生對自己購買的射釘槍是否屬于槍支有怎樣的主觀認識。“龔先生說購買的射釘槍不是他使用的,而網(wǎng)上對商品的介紹也只是裝修工具,他主觀上也沒有購買槍支的故意,這起案件仍有很大辯護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