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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 擬正式寫入民法典

2019-06-25 16:52:37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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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第24條新司法解釋擬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四海網訊 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擬寫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對比此前的一審稿,二審稿新增了婚姻法第24條新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

  現(xiàn)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2003年最高法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24條近年來引發(fā)了較大爭議,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大量來信。2017年12月,法工委與最高法有關部門溝通研究,推動解決有關問題。2018年1月,最高法發(fā)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即第24條新司法解釋),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債務認定的規(guī)定。

  不過,去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并沒有寫入第24條新司法解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當時解釋說,考慮到新司法解釋剛出臺不久,需要觀察評估,因而草案維持了現(xiàn)行婚姻法的有關內容。對此,分組審議時,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該吸納“第二十四條”新司法解釋中的“共債共簽”原則等內容。委員鄧麗當時就表示,“第二十四條”新司法解釋出臺后,多起案件中的債權人提出了撤訴申請,司法解釋也受到了各界的歡迎,“從實際效果來看,這種比較成功的司法實踐內容,建議還是把它吸納到婚姻家庭編里。”

  相隔10個月,此番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增加了第24條新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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