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網

吹牛軟件侵權被判賠 法院:存在不正當競爭

2019-07-20 11:00:27來源:網易新聞

  “吹牛”辯稱

  紅包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

  與“微信”無關聯(lián)

  青曙公司則辯稱,涉案“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的創(chuàng)作設計來源于生活中的實物紅包,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且“吹牛”中使用的電子紅包與涉案作品存在差異。因此,其未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

  此外,“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及微信整體頁面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青曙公司也未以任何形式宣傳其軟件與“微信”應用軟件存在關聯(lián),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其也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審理

  存在不正當競爭

  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經審理認為,“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構成美術作品,也與青曙公司提出的相似或相近的電子紅包作品存在明顯差異,具有獨創(chuàng)性。

  而青曙公司的電子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與騰訊公司主張的“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分別構成實質性相似,青曙公司未經許可進行使用,侵犯了騰訊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此外,法院認為,“微信紅包”相關頁面,是“微信紅包服務”的整體形象,應當屬于“有一定影響的服務裝潢”。但微信整體頁面僅是軟件類產品的常規(guī)設計,沒有體現(xiàn)獨特性,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服務裝潢”。所以青曙公司被控侵權頁面與“微信紅包”相關頁面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近似,容易造成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不正當?shù)乩盟说膭趧映晒鹑「偁巸?yōu)勢,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一審認定青曙公司侵害了騰訊科技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認定青曙公司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騰訊計算機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此外,青曙公司還應賠償騰訊公司合理支出9萬余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