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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客拉客3次以上將被拘 維護景區(qū)正常旅游秩序(3)

2019-09-12 14:57:42來源:搜狐網

  第三條 喊客拉客、攔截、追攆車輛或強登、扒乘機動車喊客拉客的,由景區(qū)公安分局處警告或200元罰款;對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由景區(qū)公安分局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罰款。

  第四條 從事非法運營的,由峨眉山市道路運輸管理所扣押非法運營車輛,并對非法經營者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欺詐、誘導旅游者消費或宰客的,由峨眉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責令其返還消費金額并3倍賠償消費者;同時,沒收經營者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六條 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由峨眉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景區(qū)旅游執(zhí)法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導游人員私自承攬業(yè)務、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景區(qū)旅游執(zhí)法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法吊銷其導游證。

  第八條 車輛在景區(qū)主要道路或公共場所亂停亂放的,由景區(qū)交警大隊從嚴處罰。

  第九條 經營企業(yè)(戶)參與喊客拉客或接受違規(guī)人員引導游客到其經營場所消費的,依法處罰并限制其享受景區(qū)管委會相關優(yōu)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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