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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huán)之歌終審不侵權 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3)

2019-10-14 14:09:52來源:人民網(wǎng)

  終審判決不侵權

  眾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天津三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四被告停止使用電影《煎餅俠》第46至51分鐘有關《五環(huán)之歌》的背景音樂,停止《五環(huán)之歌》宣傳MV的互聯(lián)***播;四被告共同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25萬元。

  眾得公司上訴稱,作為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共有著作權人,有權單獨主張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編權。盡管從法理上講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可以分別行使,但不意味著合作作者只能主張自己創(chuàng)作的那部分作品的權利,而不能對其他部分的作品主張權利。此外,從歌曲《牡丹之歌》變成《五環(huán)之歌》,可以很明顯辨別出《五環(huán)之歌》保留了《牡丹之歌》的旋律,而歌曲所表達的內(nèi)容從之前的對牡丹的贊譽之情變?yōu)閷ξ瀛h(huán)堵車現(xiàn)象的一種抱怨或者發(fā)泄情緒。作為《牡丹之歌》的著作權人,無論是詞作者還是曲作者,是完全有權利拒絕他人將自己的歌曲改編成其他內(nèi)容或風格,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因為這種改編屬于對歌曲整體內(nèi)容的改編,涉及的是歌曲的整體表達效果,必須獲得歌曲的作者,及詞曲作者共同同意才能夠予以改編。

  萬達公司辯稱,詞作者喬羽授權喬方著作權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故眾得公司不享有案涉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訴權。此外,《牡丹之歌》不是合作作品,而是一個結(jié)合作品,音樂作品《牡丹之歌》詞、曲作者分別對其創(chuàng)作的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眾得公司無權主張曲或整體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也不能在整體著作權未受侵犯的情況下主張《牡丹之歌》的著作權。新麗公司、金狐貍公司均表示,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岳龍剛辯稱,其僅為被訴侵權作品的演唱者,并未實施所謂的“改編行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牡丹之歌》是詞、曲作者共同創(chuàng)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應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個合作作者不能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該案中,喬羽授權喬方、喬方再授權眾得公司的授權書均載明,喬羽將包括涉案音樂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權共有權之財產(chǎn)權利之改編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表演權、復制權以獨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地授予被授權人?梢姡姷霉咀鳛楸皇跈嗳,對于音樂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權屬于合作作者共有,詞作者喬羽僅為著作權共有人之一應屬明知,故眾得公司不享有音樂作品《牡丹之歌》改編權。此外,《五環(huán)之歌》與《牡丹之歌》的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內(nèi)容均不相同,《五環(huán)之歌》歌詞構(gòu)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環(huán)之歌》沒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chuàng)性表達等基本內(nèi)容,不構(gòu)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四被上訴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

  綜上,眾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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