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逃亡:消費高曾求包養(yǎng) 窮兇極惡女魔頭終于接受法律制裁
9月9日,勞榮枝案在江西南昌迎來一審宣判。南昌中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南都記者獲取的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勞榮枝被判民事賠償受害者陸中明家屬4.8萬余元,勞榮枝落網(wǎng)前銀行卡余3.35萬元,在2020年被依法凍結。
據(jù)南都此前報道,1996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已另案判決)系情侶關系。1996年至1999年間,二人共謀并分工,在南昌、合肥等地共同實施搶劫、綁架、故意殺人4起。案發(fā)后,勞榮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潛逃,2019年11月28日,其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2020年12月21日,該案在南昌中院一審開庭。南都記者從該案一審判決書獲悉,根據(jù)多名證人證言,“在逃亡廈門后,勞榮枝以打工、與男性發(fā)生性關系后索要財物、求包養(yǎng)或由男性提供財務供養(yǎng)的方式生活,日常消費較高,存在依賴男人生活的思想。”判決書顯示,第一次的庭審中,被告人勞榮枝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
該案受害者之一、合肥木匠陸中明的妻子朱女士,此前通過代理律師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合計135萬。
9月9日,時隔八個月,南昌中院再次開庭,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勞榮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勞榮枝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常州綁架的事實,系坦白。勞榮枝故意殺人致五人死亡;搶劫致一人死亡,搶劫數(shù)額巨大,并具有入戶搶劫情節(jié);綁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贖金7萬余元,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有坦白情節(jié),但不足以從輕處罰。勞榮枝犯數(shù)罪,應依法予以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勞榮枝當庭提出上訴。
南都記者獲取的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判決被告人勞榮枝民事賠償受害者陸中明的家屬4.8萬余元,其落網(wǎng)前銀行卡與3.35萬元,在2020年被公安機關被依法凍結。
對于法院判決,朱大紅的代理律師告訴南都記者,“她勞榮枝也沒有什么可執(zhí)行的財產(chǎn)”,其當事人朱大紅雖然無奈,但決定接受這一結果,不再上訴。
“她(朱大紅)目前還在做保潔工作。”劉靜潔說,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處境,其在宣判后向法院提交了朱大紅申請司法救助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