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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搶救超48小時被拒認工傷 法院判決應視同工傷

2021-09-11 14:38:16來源:四海網綜合

  近日,廣東廣州。保安李某腦死亡,妻子堅持繼續(xù)搶救,致死亡時間距離事發(fā)時間超48小時。法院判決,應視同工傷。代理律師稱,如若妻子當時不堅持搶救,有違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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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副教授鄭愛青認為,在本案中,核心的爭議點在于腦死亡是否能納入死亡的范疇,“醫(yī)學上是接受腦死亡的概念的,我認為應該尊重專業(yè)人員的意見,認可腦死亡概念。”

  丈夫應該死得更“早一點”,吳玉蘭厭惡這個說法。但她無法不面對客觀現實——因為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沒有社保的李祥飛一度被廣州市白云區(qū)社保局拒絕認定為工傷。

  2020年2月22日,廣州市盛輝物流有限公司保安李祥飛于凌晨突然發(fā)病,隨后送醫(yī)。兩次手術搶救后,醫(yī)生明確告知家屬和公司“病人已經不可逆轉地腦死亡”。但在公司方的堅持和對奇跡的渴望下,其妻子吳玉蘭沒有選擇放棄。她沒有想到,多留了丈夫40個小時,會給她帶來這么多“額外的波折”。

  此后的一年半里,吳玉蘭一直忙于證明丈夫死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她將廣州市白云區(qū)社保局和白云區(qū)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相關行政復議。法院一審認為,第二次手術結束時,李祥飛已處于醫(yī)學上的‘腦死亡’狀態(tài),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兩家單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1年7月,本案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吳玉蘭正在等待新的工傷認定書。

  死亡的標準究竟應該是腦死亡還是呼吸心跳停止,法律界至今對此仍有爭議。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副教授鄭愛青表示,現行法律規(guī)定太過模糊,應有更詳細的解釋條款出臺。

  兩次“死亡”

  李祥飛倒下得毫無預兆。

  他在廣州市盛輝物流有限公司做了十多年保安,作為同事,盛輝物流前保安隊長彭鑫此前從沒看出他有什么異常。

  2020年2月22日,李祥飛一個人在保安室值夜班。凌晨0點30分左右,他先是說頭疼,然后慢慢倒下。“保安隊的人看到了去幫忙,把他扶起來,然后也通知了我。”彭鑫說,此時李祥飛仍意識清醒,還能在別人的攙扶下自己走上汽車。這是李祥飛最后的自主時刻,彭鑫趕到醫(yī)院時,李祥飛已經無法說話。

  吳玉蘭帶著孩子們在四川榮縣生活,當天凌晨4點左右,她被電話叫醒。雖然聽不懂電話那邊說的一大堆醫(yī)學名詞,但她意識到,丈夫的情況很危急。

  當天早上6點,吳玉蘭從家出發(fā),一路輾轉。從四川趕往廣州的路上,她腦子里只有一個想法:要見丈夫最后一面,至少要跟他說上最后一句話。但她沒能再見到醒著的李祥飛,或者從醫(yī)學角度來說,她沒能再見到活著的李祥飛。

  當天下午3點多,吳玉蘭抵達廣東藥科大學附屬第三醫(yī)院。此時李祥飛已經做完第二次手術,距離他送進醫(yī)院開始搶救,已經過去了將近12個小時。

  入院記錄顯示,李祥飛的入院診斷為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以及腦疝。根據《死亡記錄》,李祥飛在2月22日16時第二次手術術畢轉入ICU時,已無自主呼吸。“第二次手術完了之后,醫(yī)生就跟我說他已經腦死亡了,搶救意義不大。”吳玉蘭并不太明白腦死亡到底意味著什么,她本能地覺得,丈夫還有呼吸,可能還有奇跡,“就算救過來癱瘓都好,孩子還有爸爸。”

  能讓李祥飛繼續(xù)躺在高額的ICU維持心跳的另一個原因,是盛輝物流公司的堅持。“我打電話跟公司說腦死亡的事,公司說人是一定要救的,醫(yī)院不行就轉院。”吳玉蘭選擇“再等一等”。

  2月24日上午8點多,距離李祥飛入院已經超過48小時,主刀醫(yī)生余愿亮檢查了李祥飛的狀況,再次勸告吳玉蘭放棄。這一次,公司方沒有再堅持。

  11點36分,家屬決定放棄治療。儀器撤掉后不久,院方向家屬宣布李祥飛死亡。

  “48小時”界限

  從被告知腦死亡,到最后撤掉呼吸機,吳玉蘭多等了40個小時。她沒有想到,多等這40個小時,會成為一個“錯誤選擇”。

  “他死了以后,我去找公司。人是在工作崗位上發(fā)病,我們有3個孩子,還有老母親,我覺得大概會有個五六十萬的賠償。”吳玉蘭說。但公司聲稱李祥飛不是在48小時內死亡,不算工傷,“最多出于人道主義給個兩三萬塊錢”。

  在這一次談話中,吳玉蘭第一次知道工傷死亡還有時間限制。“(之前)完全沒概念搶救時間長和短居然還有差別。”吳玉蘭覺得自己“入了別人的坑”,她不愿意接受“人道主義賠償”,最終選擇了以借款的方式籌集李祥飛的喪葬費用,“公司最開始答應給一萬,好說歹說,借給我兩萬塊,我打了借條。”

  盛輝物流相關負責人王振川側面證實了吳玉蘭的說法。“我們已經墊付了16萬多元的醫(yī)藥費,當時是愿意再給她兩萬塊錢人道主義補償。”王振川說,因為吳玉蘭不同意這個方案,最終,這兩萬塊錢變成了一筆借款,用于李祥飛的身后事。

  是否認定為工傷決定著死在工作崗位上的李祥飛,能為家人留下多少錢。“如果能夠認定為工傷,按照李祥飛的年齡,家屬能獲得的一次性賠償費用大約在80萬元左右。此外還有對未成年人以及家中老人的贍養(yǎng)費用。”本案原告方代理律師、北京市法典航艦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德志說,鑒于盛輝物流沒有給李祥飛購買社保,這意味著如果被認定為工傷,所有費用都將由公司承擔。

  吳玉蘭不能接受“以籠統的48小時,來否定工他工傷的這個事實。”2020年3月25日,她向廣州市白云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白云區(qū)社保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書》。4月26日,白云區(qū)社保局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李祥飛初次搶救的時間從2020年2月22日04時02分起至2020年2月24日11時36分止,已經超過48小時,不符合廣東省有關認定工傷的規(guī)定。隨后,吳玉蘭向廣州市白云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白云區(qū)政府認為李祥飛的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最終“決定予以維持”白云區(qū)社保局做出的判斷。

  2020年10月,吳玉蘭將白云區(qū)社保局和白云區(qū)政府告上法院。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雖然醫(yī)院未直接診斷李祥飛屬于腦死亡,但從客觀情況來看,李祥飛在第二次手術后一直處于無自主呼吸狀態(tài),該狀態(tài)發(fā)生在48小時之內,且后續(xù)搶救過程并沒有改變該狀態(tài)。……因此,白云區(qū)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理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白云區(qū)政府予以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亦應撤銷。”

  一審判決后,白云區(qū)人社局和白云區(qū)政府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7月27日,二審判決書下達,維持原判。

  “死亡”標準應有統一解釋

  李祥飛是否屬于“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成為爭議的焦點。

  如果以宣布臨床死亡為標準,李祥飛是在入院超過50小時后死亡的,但另一方面,最晚在入院10多個小時、做完第二次手術后,他就已經被醫(yī)生判斷為“不可逆的腦死亡”。

  相關部門認為臨床宣布死亡時間而不是腦死亡時間才是死亡的準確時間,這也成為不予認定工傷的核心理由。余愿亮說,醫(yī)學上則認為因為不可逆,腦死亡即可被視為死亡,“概括地說,腦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瞳孔擴散固定,基本就可以判定為腦死亡。只要出現腦死亡,病人就不可能好轉。但國內老百姓現在一般認為呼吸停止才算死亡。”

  在實踐中,認定腦死亡也存在難度。“臨床上我們很難下書面的腦死亡診斷。一是需要神經內科和神經外科副高級以上醫(yī)生會診簽字,二是需要出腦電圖,由于設備笨重難以移動,這也不太容易完成。實際操作中,現在一般涉及器官捐獻問題,才會正式出具腦死亡診斷。”余愿亮說。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副教授鄭愛青認為,在本案中,核心的爭議點在于腦死亡是否能納入死亡的范疇,“醫(yī)學上是接受腦死亡的概念的,我認為應該尊重專業(yè)人員的意見,認可腦死亡概念。”

  這也是審理本案法院的意見。在一審判決書中,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指出,李祥飛自2020年2月22日16時第二次手術術畢轉入ICU時已無自主呼吸,直至被宣布臨床死亡時,李祥飛均一直處于無自主呼吸,由呼吸機介入實行替代性呼吸的狀態(tài)。李祥飛手術主刀醫(yī)生亦出庭作證,從專業(yè)人士角度陳述了“考慮腦死亡”的意見。因此,雖然醫(yī)院未直接診斷李祥飛屬于腦死亡,但從客觀情況來看,李祥飛在第二次手術后一直處于無自主呼吸狀態(tài),該狀態(tài)發(fā)生在48小時之內,且后續(xù)搶救過程并沒有改變該狀態(tài)。

  為什么會有“48小時”這條規(guī)定?鄭愛青告訴新京報記者,最開始是在1996年,勞動法把“因工作緊張造成工作中突發(fā)死亡”和“出差在外死亡”納入了工傷的范疇。但“工作緊張”很難判斷。2003年,國務院發(fā)布《工傷保險條例》,“搶救48小時內死亡”這一標準出臺,“可能是對此前法律法規(guī)的細化。”

  在鄭愛青看來,關于“搶救48小時內死亡”這一規(guī)定,目前也存在各地適用意見不統一的情況。“各地都出臺了一些意見,但并不一致,有寬有嚴。”鄭愛青說,相對于復雜的現實狀況,目前看來,這一規(guī)定已顯得過于簡單,在細節(jié)標準上,“應該由國家最高級別的立法機關統一解釋。”

  對于48小時工傷認定存在的問題,法律學界有過很多探討。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牛忠誠曾發(fā)論文,認為工傷認定“48小時”的條款從根本上與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初衷相違背:“一方面它并未有效保障職工的根本利益,反而變相拷問工傷職工家屬的社會倫理道德,引發(fā)不必要的社會矛盾;另一方面……‘一刀切’的方式逼迫或誘惑企業(yè)在工傷職工的認定上做出相逆選擇。”

  在李祥飛去世后的一年里,許多人都會善意地感慨,“早知道還有48小時這個說法,當初還不如別搶救那么久。”

  但吳玉蘭覺得,如果回到當初那個時間點,自己恐怕還是會選擇搶救丈夫到最后一秒鐘。“還有一線希望就放棄的話,我會覺得對不起自己,也對不起他,我會一輩子都過不去。”

  在一審判決書中,法官這樣寫道:“李祥飛家屬基于親情及道義,堅持對其積極實施搶救,符合社會道德的價值取向,在危難情況下對親人的不離不棄和最后堅守,應當是社會道德的基本內容,若因此而承擔不利的嚴重后果,將不利于弘揚人心向善、家庭慈愛的風尚和公序良俗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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