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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護士跨界公安因貪污落馬 為何縣公安局原局長當庭為“下屬”喊冤

2021-12-11 08:31:47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女護士跨界公安因貪污落馬 為何縣公安 局原局 長當庭為“下屬”喊冤​​​​​​​】在醫(yī)療系統(tǒng)工作10年后,青海女護士格日措突然被提拔成為派出所長,此后,她的職場生涯進入“快車道”——原本默默無聞的格日措在警隊頻繁升職、受獎,并迅速崛起成為當?shù)毓蚕到y(tǒng)的重要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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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外界猜測頗多,稱其有“貴人”相助。但至今,其中奧秘未解開。

  格日措的“好運”維持了9年。今年6月,她被查后被控涉嫌貪污、受賄。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問題均發(fā)生在公安系統(tǒng)任職期間。

  12月8日,這起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這名原局長說:“無緣無故的一個人替我背黑鍋,讓她進監(jiān)獄,我確實忍受不了。”

  女護士在公安系統(tǒng)平步青云

  格日措的傳奇履歷,為這起普通的職務犯罪案件增添了猜測。

  公開資料顯示,格日措,女,1979年5月出生,青,斍呷,大學本科學歷,2002年12月參加工作。

  格日措的第一份工作是在果洛藏族自治州瑪沁縣昌麻河鄉(xiāng)衛(wèi)生院擔任護士。

  瑪沁縣地處國家“三江源”生態(tài)保護核心區(qū),是果洛州政府所在地,距省會西寧市420公里,距離瑪沁機場5.5公里。

  公開報道顯示,瑪沁縣平均海拔4100米,自然環(huán)境嚴酷,基礎設施落后,曾經(jīng)是深度貧困縣,直到2020年4月,該縣才宣布脫貧。

  有報道顯示,2019年,瑪沁縣實現(xiàn)整體脫貧的這一年,地區(qū)生產(chǎn)總值達到14.62億元,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2.24萬元。

  而格日措最初所在的昌麻河鄉(xiāng)衛(wèi)生院,地理位置更為偏遠。因雪山阻隔,開車前往瑪沁縣政府,導航距離也需5小時左右車程。

  在昌麻河鄉(xiāng)衛(wèi)生院,格日措工作了9年,期間她的工作成績?nèi)绾,未曾有過披露。

  2011年11月,格日措被調(diào)至距離縣城更近的大武鄉(xiāng)衛(wèi)生院,擔任護師一職。

  在大武鄉(xiāng)衛(wèi)生院,格日措僅僅呆了6個月。然后,此前沒有任何政法工作履歷的格日措突然被調(diào)至瑪沁縣司法局擔任職員。從此,她的職場人生也進入令外界驚愕的“快車道”。

  入職瑪沁縣司法局兩個月后,格日措順利入黨;入職瑪沁縣司法局僅一年后,毫無從警經(jīng)驗的格日措被任命為瑪沁縣公安局德爾尼銅礦派出所長,副科級。

  擔任德爾尼銅礦派出所長6年后的2019年9月,格日措再受提拔,任瑪沁縣公安局政工監(jiān)督室主任、紀檢書記,成為當?shù)毓蚕到y(tǒng)的重要人物之一。

  此次任命僅過8個月后,格日措又一次獲得提拔,成為瑪沁縣縣委巡察辦主任,正科級。

  除了職務得到提拔,上游新聞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原本默默無聞的格日措在進入公安系統(tǒng)這8年,幾乎年年受獎,全部獎狀加起來,一名成年男性抱起都有些吃力。

  只是,格日措的職場“好運”僅維持了9年。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2021年2月,果洛州監(jiān)委對其立案調(diào)查,6月2日,格日措被果洛州監(jiān)委采取留置措施。

  與縣公安 局原局 長存在特殊關系?

  一名毫無從警經(jīng)驗的女護士,如何能在入職縣司法局僅一年后便被提拔為派出所長?當?shù)?**內(nèi)外均有微詞。

  當?shù)赜忻窬嬖V上游新聞記者,有的民警干一輩子也未必能當上派出所長。

  另有民警告訴記者,派出所具有保一方平安的使命和責任,除了業(yè)務能力,所長還需具有協(xié)調(diào)能力和相應的領導力。

  上游新聞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雖然從履歷上看,格日措進入警隊后,其職務為該縣公安局德爾尼銅礦派出所長,但日后她曾交代,該派出所的具體工作一直是由副所長主持,而她的真實職務是瑪沁縣公安局辦公室主任。

  除了職務提拔存在質疑,格日措的入黨經(jīng)歷也頗有蹊蹺。

  記者注意到,日后,果洛州紀委監(jiān)委對格日措做出開除決定時,曾專門指出,“其黨員身份組織部門不予認定”。

  有其他地區(qū)從事組織部門工作的人士分析稱,能有此結論,說明格日措在入黨材料、程序等方面可能存在嚴重問題。

  當外界猜測增多后,有人將主要原因歸結于其相貌,網(wǎng)友中不乏以“漂亮”稱贊格日措的。

  當美貌與傳奇履歷相結合后,有傳言稱,她之所以能獲反常提拔,源于“貴人”相助。更有網(wǎng)友直接指出,格日措的“貴人”便是時任瑪沁縣副縣長、縣公安局長柔智,并稱二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

  公開資料顯示,柔智比格日措大12歲,格日措還在上大學時,柔智已在當?shù)厝梧l(xiāng)長。2006年,柔智被任命為瑪多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11年7月起,柔智一直擔任瑪沁縣副縣長、縣公安局長一職。

  當?shù)卣ㄏ到y(tǒng)人士向上游新聞記者評價柔智稱,他能力強、有手腕、性格強勢,歷年來,在當?shù)貙移拼蟀敢福诋數(shù)毓蚕到y(tǒng)頗為有名。

  記者從官方披露信息及二人供述中,均無法佐證外界傳言。

  記者獲悉,二人均各有家室,唯一可以確認的關系為上下級,因格日措進入警隊后,一直在瑪沁縣公安局辦公室工作,二人往來較為頻繁。

  而為何格日措會擁有如此傳奇履歷?其中奧秘,至今仍未解開。

  公訴機關:她與縣公安局原局長是職務犯罪的同案犯

  雖然,官方信息無法證實二人存在特殊關系,但在涉嫌職務犯罪中,二人被指為同案嫌疑人。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2月,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二人先后被果洛州監(jiān)委立案調(diào)查。格日措被立案比柔智還要早一天,而柔智被留置將近3個月后,格日措才被留置。

  此后,二人在同一天被刑拘、同一天宣布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柔智犯有單位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和受賄罪四項罪名。而格日措被指犯有貪污罪和受賄罪。

  記者注意到,格日措被指所犯問題均發(fā)生在其公安系統(tǒng)任職期間,且具體問題均與柔智有密切關系。

  該案除柔智和格日措外,瑪沁縣公安局也成了被告。

  該局曾以“協(xié)議費”“贊助款”等名義收取4家公司共計1220.843萬元,被指涉嫌單位受賄罪。

  12月8日,達日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瑪沁縣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從始至終無任何異議。但柔智和格日措均提出異議,并拒絕簽署認罪認罰書。

  柔智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柔智犯有單位受賄、濫用職權、貪污三項罪名均不成立,其行為僅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而受賄罪涉案金額也存有異議。

  格日措認為其無罪,其辯護人也當庭為其做無罪辯護。

  縣公安局原局長當庭為“下屬”喊冤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公訴機關指控二人罪名是否成立。

  記者注意到,格日措被指犯有貪污罪和受賄罪,但格日措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其無罪,而柔智當庭也多次為格日措喊冤,并將公訴機關指控格日措受賄行為辯稱是自己所為。

  “借26萬和6萬的事情(注:格日措受賄涉案金額),都是我的事情,跟格日措一分錢關系都沒有……”柔智當庭稱,“實事求是,我也說句心里話,無緣無故的一個人替我背黑鍋,讓她進監(jiān)獄,我確實忍受不了,是我的事情就是我的事情……”

  公訴機關指控貪污罪時,曾出具證人證言、書證、轉賬憑證等證據(jù)證明,柔智和格日措具有共同貪污行為。

  《起訴書》顯示,2014年4月,某公路項目欲在施工現(xiàn)場設立保通維穩(wěn)點,柔智提出該項目部承擔派駐執(zhí)勤民警的工資、加班費、伙食費和取暖費,并簽訂了《協(xié)議》。之后,柔智安排格日措提供一張格日措本人的銀行卡給該項目部,該項目部通過公賬匯給格日措個人賬戶38.43萬元,格日措出具書面收據(jù)。

  《起訴書》顯示,之后柔智、格日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收入不入賬方式,侵吞應給付瑪沁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的保通工資,柔智安排格日措取款、轉賬,將其中的30.2051萬元個人使用、揮霍;格日措將其中8萬元用于購房。

  對于貪污罪指控,柔智認為,他的行為并非貪污,而僅構成挪用公款。而格日措的一切行為只是奉命行事,貪污與她無關。

  格日措辯稱,她只是按照柔智的命令行事,屬于職務行為,并非貪污。當時,縣公安局下屬各單位財物管理混亂,均沒有公賬,通常慣例都是打入內(nèi)勤的個人賬戶,且更容易用于公務開支。她當時作為縣公安局辦公室主任,并未察覺此舉不妥。之后,取款、轉賬也是遵照柔智的命令行事。柔智之前欠她的錢,因此她從該賬戶取出8萬元時,柔智告訴她,先用這筆錢給她還錢,她也沒覺得有何不妥。

  格日措辯護人認為,格日措無貪污主觀故意,且錢款去向等并不能形成完整證據(jù)鏈證明格日措有貪污行為,即使格日措有錯,也屬于違規(guī),并非違法。

  公訴機關在指控格日措受賄時,共列出兩起受賄事項。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這兩起事項本與柔智無關,但柔智卻辯稱,這兩起受賄行為均與自己有關,與格日措無關。

  《起訴書》顯示,2014年10月20日,格日措以借為名,向負責維修改造瑪沁縣公安局舊看守所項目的負責人索取6萬元用于繳納她的部分購房款。

  格日措及其辯護人否認指控,辯稱這屬于民間借貸行為,而非受賄。格日措已用現(xiàn)金委托柔智代為償還,該項目負責人日后沒向格日措追討,直到案發(fā)后,格日措才得知,柔智并未實際歸還這筆錢。

  柔智也稱,格日措確實把錢給他了,讓他代為償還,只是他沒還。

  《起訴書》顯示,2016年6月19日,格日措以借為名,向劉某索取20.5462萬元用于購買位于成都的一套商品房部分房款,之后委托劉某進行裝修,裝修費6.39萬元也全部由劉某支付。

  記者獲悉,劉某常年承包瑪沁縣公安局有關施工項目。

  對于這一指控,格日措和柔智當庭均提出異議。二人均稱,成都這套房的實際擁有者是柔智,而非格日措。并稱,劉某夫婦、柔智和格日措一同前往成都看房時,柔智欲買房,但當時沒帶身份證,就讓帶了身份證的格日措辦理了購房手續(xù),由于這套房是用格日措身份證登記購買的,日后,這套房的其他手續(xù)也都是格日措負責辦理。

  格日措稱,因為房是柔智的,之后關于裝修的事情她也沒再過問。

  柔智則稱,他周圍朋友都知道他在成都有套房。而格日措說,她周圍親友都不知道這套房的事情。

  對于二人辯解,公訴人并不認可。公訴人出具劉某等人證言、書證、轉賬憑證等證明,“成都房子是給格日措買的”,而非柔智。庭審時,這套房仍在格日措名下。

  公訴機關認為,柔智和格日措均屬于一人犯數(shù)罪,結合庭審表現(xiàn),應當數(shù)罪并罰。

  公訴機關給出的量刑建議為:對柔智數(shù)罪并罰應判處有期徒刑13年到15年為宜;格日措應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到6年為宜。

  對此,二人均認為量刑建議太重。

  柔智及其辯護人認為,柔智的行為不構成單位受賄罪、濫用職權和貪污罪,僅構成挪用公款和受賄的嫌疑,且柔智具有主動到案、坦白自首等情節(jié),兩個罪名應當判處有期徒刑5年左右為宜。

  格日措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格日措兩項罪名均不成立,法院應依法對格日措做出無罪判決。即使合議庭認為格日措存在過錯,也應充分考慮其為初犯、案發(fā)后能積極退贓、平時工作表現(xiàn)良好,多次受獎,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應從輕處罰。

  因該案重大,當庭未做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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