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漢4次盜食充饑 檢察院不起訴 具體情況究竟是怎樣的
【流浪漢4次盜食充饑 檢察院不起訴 具體情況究竟是怎樣的】男子張某沒有工作,又丟了身份證和手機,流浪街頭數(shù)月,4次偷菜場門口的豆制品充饑,客觀上達到定罪量刑起點……2月28日,記者從浙江玉環(huán)市檢察院獲悉,秉持“少捕慎訴慎押”和“良法善治”的理念,該院對犯罪嫌疑人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玉環(huán)某豆制品廠每天凌晨會將袋裝豆制品放在某菜場門口,天亮后由商戶自行提貨。2021年11月,給菜場送的豆制品出現(xiàn)少件情況,11月21日凌晨,送貨人員送完后假裝離開,躲在車里觀察,發(fā)現(xiàn)一男子拿走部分豆制品,將其扭送至派出所。
涉嫌盜竊的張某生于1975年,貴州遵義人。據(jù)交代,他多年前到玉環(huán)打工,2020年回家奔喪,2021年春節(jié)后回玉環(huán),工作崗位已被人頂替。張某想另覓工作,不巧此時手機、身份證丟失,他不想讓家人知道近況,在街頭流浪。去年11月9日深夜,他到菜市場找吃的,見運送豆制品的貨車離開,拿了一袋豆腐皮生吃充饑,此后多次在此處偷豆制品。
警方查實,2021年11月9日至21日,張某4次在菜場南門處竊得豆腐皮、豆腐泡、豆腐干、素雞若干,價值約200元。因4次盜竊行為屬多次盜竊,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其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檢察官林麗娟認為,客觀上張某已達到定罪量刑起點,但盜竊時張某是流浪漢,因饑餓迫于生計而實施盜竊,財物數(shù)量、價值較小。當時豆制品很多,他每次偷竊數(shù)量都不多,只為果腹,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小。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愿接受處罰,認罪態(tài)度好,擬不予起訴。經(jīng)檢察官聯(lián)席會議討論,市檢察院認為張某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對張某不起訴。檢察官也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告知對張某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沒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