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商標屬于誰?京東“雙十一”商標無效行政糾案詳情始末
2019-11-15 09:21:17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澎湃新聞
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辯稱
訴爭系列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各引證商標在服務的方式、服務目的以及服務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別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
訴爭系列商標雖經(jīng)過一定設計,仍易識別為“雙11”,引證商標均為文字“雙11”、“雙十一”,故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及呼叫相近,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認為上述商標為系列商標。
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使用的服務源于同一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lián),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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