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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情人30萬一萬年生效 法院:“借一萬年”應認定為贈與

2021-03-19 10:25:57來源:四海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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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能否追回,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無法要回

  如果夫妻雙方有就婚內財產處分做相應約定的,也就是通常說的簽了財產協議的,在這種情況下,夫妻另一方就可能不能在按照規(guī)定追回錢財了。因為通過協議形式約定的財產,夫妻一方的權限受限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贈與出去的東西。

  2、全部要回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guī)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

  無償贈與“小三”財產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zhàn)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因此,贈與“小三”財產行為理當認定無效。

  還有,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于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共有關系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是不應該分割的,對于出軌方擅自無償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除非無過錯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過錯方是無權主張分割的。

  所以,無過錯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還受贈的全部財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也應當支持全部返還。

  3、要回一半

  《民法典》中有明確個人的財產權利,認為出軌一方有自由處分屬于自己那一部分財產的絕對權利,盡管有些沒有顧忌和尊重社會公德,但由于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贈與屬于自己部分財產的行為沒有損害到其配偶的利益,所以贈與只是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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