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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和賠償?shù)膮^(qū)別

2021-03-27 12:03:27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一、形成原因的不同之處

  1、構成行政賠償責任的主因是“侵權行為”,也就是一種“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而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

  在行政賠償責任中,實施侵權行為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由于他們是在執(zhí)行公務時發(fā)生了侵權行為,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是國家機關,賠償金由國庫統(tǒng)一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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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國家補償責任是對“合法行為”所造成損失的一種“適當補償”。

  國家補償責任是指為了保護公共利益,針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或者其他法定的事由,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由國家承擔適當補償?shù)牧x務。

  在《行政賠償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國家補償責任,而是通過“多元化歸責原則”,使補償?shù)南嚓P內容,在多部法律法規(guī)中體現(xiàn)。

  二、實體內容不同

  具體包括適用原則、適用情況和實行方式的不同:

  1、國家補償責任適用無過錯原則,以填補損失和恢復公平為基本目的;適用情況,只要有征收土地房屋行為存在,發(fā)生損失就可補償,可以在損失發(fā)生前補償,也可以在損失發(fā)生之后補償;補償方式,可以通過非訴協(xié)商談判、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幾種途徑獲得國家補償款。

        2、行政賠償責任適用違法責任、過錯責任和結果責任等多種歸責原則,追究賠償責任是為了恢復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tài);適用情況,只有在因侵權行為,實際發(fā)生了損失,才可以進行行政賠償;賠償方式,需要提起行政賠償,等于要開始走司法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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