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網

月薪1.8萬員工拒絕從上海調往江蘇被開除,法院判了:賠45萬

2021-05-27 19:02:04來源:四海網綜合

  大公司業(yè)務遍布全國多數(shù)城市,員工異地調動實屬正常,若員工拒絕異地調遣遭開除,違法嗎?能索賠嗎?這則判決也許能給你答案。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穆某某(勞動關系解除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18566.07元)于2004年11月1日入職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地點在上海,工作內容是投標主管。

  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穆某某的工作地點是以工作安排為準,公司可根據其業(yè)務(生產)需要或穆某某的實際工作能力及表現(xiàn),可以調動穆某某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穆某某,穆某某除有正當?shù)暮戏ɡ碛赏鈶璺䦶摹?/p>

  2018年3月1日,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續(xù)簽書》,約定續(xù)簽合同期限從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并補充約定穆某某接受全國調動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與賠償。

  公司提供2018年8月15日施行的《XX集團職工考勤管理辦法(修訂)》,第十二條“曠工及期間待遇”規(guī)定,“凡未經單位同意,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作曠工處理;員工曠工期間,不計發(fā)工資、福利及津貼獎金,曠工1日扣減3日工資;一年內累計曠工3天或3次者,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可直接作辭退處理并當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對員工作任何補償”

  2018年8月17日,穆某某通過OA系統(tǒng)收悉《人事調令申請表》,其上載明“調出部門成本合約中心(房建類項目),調出崗位投標主管,薪資福利發(fā)放至2018年8月19日,擬任部門江蘇區(qū)域中心(房建類項目),擬任崗位投標主管,調入日期2018年8月20日”等

  不過,穆某某不同意,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間未至江蘇區(qū)域中心工作,而在其原工作地點出勤。

  2018年9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因你從2018年8月20日至9月5日連續(xù)曠工13天,按照公司的職工考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根據《勞動合同法》你已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公司決定從2018年9月5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9月10日,穆某某向上海市徐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其要求公司支付:1.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8個月工資555032.80元;2.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的工資2220元;3.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16天的折算工資23676元;4.2018年第二季度獎金3000元;5.2018年年終獎40000元。仲裁期間,穆某某變更請求3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1天的折算工資1479.72元。

  2018年11月8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公司支付穆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資1479.72元。

*聲明:本文由四海網用戶xiaoqun原創(chuàng)/整理/投稿,本站收錄此文僅為傳遞更多信息,幫助用戶獲取更多知識之目的,內容僅供參考學習,文圖內容如存在錯誤或侵害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lián)系,本站承諾2小時內完成處置反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