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讓證人發(fā)誓怎么回事?發(fā)誓說假話死全家太惡毒

2018-04-25 11:53:10來源:四海網(wǎng)

  其實,簽署的保證書也多是“制式”的內(nèi)容,如“我作為本案的證人,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愿負法律責任,特此保證”等。“如果說假話,全家死光光”,則遠遠超出了法定宣誓和保證范圍,只能劃到“毒誓”一類,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更因為這種措辭的犀利,以及潛在的威脅語氣,有影響庭審秩序之虞,法官當庭制止合法合情。

  但是,回到特殊的案件情境之中,卻也不難理解辯護律師的情急和無奈。首先,在原審和重審過程中,法庭僅憑借當事人的“有罪供述”和多次變動的行賄人證言定罪量刑,有違刑訴法第53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重調(diào)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等規(guī)定。?

  其次,一些被法庭認定的重要,也還存在若干瑕疵。比如,蔣永容2014年1月23日在貴州修文縣看守所的供述,同步的錄音錄像只有畫面,沒有聲音。這明顯與最高法《關(guān)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中“未依照法律和有關(guān)規(guī)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應(yīng)當予以排除”的規(guī)定相違背。為何原審和二次重審均認定收集合法?作為辦案人員,難道不曉得非法“毒樹之果”會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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