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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椒直播被判賠償墜亡吳永寧母親3萬 吳永寧墜亡事件回顧

2019-05-22 09:39:14來源:四海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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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被告的密境和風公司辯稱,花椒直播平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行為并不具有在現實空間侵犯吳永寧人身權的可能性,不是侵權行為。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內容也不是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內容,其沒有應當處理的法定義務。

  同時,被告稱其未指令吳永寧做超出其挑戰(zhàn)能力或者不擅長的挑戰(zhàn)項目,公司與吳永寧之間就花椒直播軟件新版本的推廣合作不是加害行為。

  另外,吳永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極限挑戰(zhàn)屢屢成功已聲名鵲起,應認為其具有一定極限挑戰(zhàn)的能力,被告并非明知或應知吳永寧不具備挑戰(zhàn)能力而要求或放任他挑戰(zhàn),不具有主觀侵權過錯。

  法院:平臺未進行安全提示,應承擔輕微責任

  在被告的安全保障義務認定方面,法院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網絡空間的管理者、經營者、組織者,在一定情況下,其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亦對網絡用戶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故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可能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產生網絡侵權的責任,但內容有別于傳統(tǒng)實體空間下的安全保障義務內容,應僅包含審核、告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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