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言獲賠210萬 莫名被代言養(yǎng)生鍋好無辜
為謀求經濟利益,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獲莫言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莫言姓名、照片以及書法作品用于企業(yè)宣傳視頻及廣告中,并在公共網絡中予以傳播、混淆公眾視聽,致使莫言的個人聲譽在不可知、不可控的狀態(tài)下受到貶損,嚴重影響了莫言良好社會形象,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無奈之下,莫言決意與侵權者對薄庭上,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圍繞審理環(huán)節(jié)中“涉案侵權視頻是否是被告上傳網絡”及“關于原告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賠償如何確定”這兩個爭議焦點,寶安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對于被告堅稱制作視頻只限于內部交流,不認可其在網絡上宣傳傳播的行為。法院認為此理由“過于牽強”,“被告作為視頻制作人,有能力證明該視頻是如何上傳到網上卻不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從視頻內容來看,該視頻是宣傳推廣被告銷售的產品,被告上傳視頻符合被告的利益”。
因此,法院依據舉證責任、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認定案涉視頻系被告上傳到網上。
而對于賠償數額的最終酌定,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將“原告代言的市場價值”“被告的過錯程度”“原告形象的受損程度”及“侵權范圍”這四點因素納入考慮范圍。
法院認為,首先,莫言是具有重要社會影響力的作家,其代言的市場價值毋庸置疑。在莫言未曾進行商業(yè)代言的情況下,可以參考其他名人代言的市場價格。公開的網絡上可以查到一些明星的代言費用,但真實性難以確定,同時法院也注意到,影視明星的代言和文學家的代言具有差異性。
其次,本案并非簡單的侵犯姓名權、肖像權的問題,被告在產品宣傳中虛構了完全不存在的事實,并且在視頻中以畫外音的形式將莫言沒有說過的話強加于他,具有明顯惡意。
第三,名人代言通常會選擇具有較佳品質、聲譽,與其形象適配的產品。莫言享有較高聲譽且在商業(yè)代言方面非常謹慎,而被告的產品是養(yǎng)生鍋,市場影響力不高,被告也未提交證明其產品有較高品質,且被告的經營模式在社會生活中也常受到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