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被金腰帶拳手36秒KO后去世 僅受過1個多月訓練
后續(xù)處理
官方:這樣的格斗賽已不需再審批
12月9日,記者聯(lián)系上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分局,相關工作人員透露,目前正在調(diào)查中。
同一天,記者通過成都市錦江區(qū)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工作人員了解到,從2014年開始,這樣的格斗賽不再需要向他們進行審批。
2014年,國務院印發(fā)了《關于加快發(fā)展體育產(chǎn)業(yè)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到:“創(chuàng)新體制機制,簡政放權,取消商業(yè)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審批,推動職業(yè)體育改革,創(chuàng)新體育場館運營機制。”
“如果我之前知道是這樣的地方,我肯定不會去。如果小龍之前知道是這樣的地方,他百分百也不會來,平時我們叫他去KTV唱歌,他都很不愿意去。”小虎表示,小龍和自己一樣都是當天才知道比賽場地的。
“打拳之前,他也沒有跟任何一個親屬說,這也反映我們平時對他的關心太不夠了。”表姐小元說,“這是小龍在為他的無知買單。”
律師:“是否知情不告,造成嚴重傷害?”
對此,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江露仙表示,如果主辦方事前未進行風險提示,如主辦方未提示該選手,對方選手實力與其相差懸殊,最終造成該名選手受傷的,應當認定主辦方存在過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雙方拳手的實力懸殊,主要取決于是主辦方是否知情不告知,放任了這場比賽可能會對該選手造成嚴重傷害的后果。
至于教練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江露仙表示,需要看教練邀請當時是否知道對手是誰,以及對手的水平如何。
北京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陳小虎律師認為,主辦方應當了解選手的基本情況,并告知參加者,參加者有選擇權,由于主辦方或是教練的過錯導致沒有告知該參加者誤認為是同一水平的選手導致傷害的,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