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慶陽8歲女孩被打 當事人親述被打原因
原標題:甘肅8歲女孩被打下體出血 專家這樣分析法律責任
四海網訊 近日,有網友爆料,甘肅慶陽市寧縣一個8歲小女孩在學校被打,導致下體出血。1月15日,慶陽市寧縣公安局、教育體育局通報此事,稱女童系被兩男童用笤帚把所傷,已責令男童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并承擔民事責任。此外,免去楊莊小學校長、副校長職務。
女孩的姑父孟先生稱,女孩婷婷(化名)今年8歲,在寧縣楊莊小學讀一年級,班上只有7個人。
12月14日中午,婷婷回家后一直哭,奶奶問后得知,班主任懷疑婷婷偷了她的口紅。
當天下午,爺爺隨婷婷前往學校與老師了解情況,因為找不到,婷婷繼續(xù)在學校上課,爺爺返回家中。下午四點多,婷婷被同村一位大娘用板車送回家里,流血不止。
家人將婷婷送往西安市兒童醫(yī)院。一份西安市兒童醫(yī)院手術記錄顯示,婷婷于12月15日5時40分接受手術,手術前診斷為會陰外傷,手術后診斷為陰道壁損傷。
在西安治療好轉后,婷婷被家人帶回慶陽。婷婷姑姑告訴記者,婷婷是個很內向的孩子,不愛說話,這件事發(fā)生前,家里人也沒聽她說過在學校被欺負的事。
事發(fā)后,楊莊小學校長楊得榮曾對“梨視頻”表示,婷婷的傷是學校兩個男孩用笤帚捅傷的,學校老師并不知道這件事。婷婷姑姑則向記者表示,婷婷是被教鞭捅傷而非笤帚,至于校長所說打傷孩子的學生,他們至今也不知道是誰。
“孩子一直喊肚子疼。”婷婷的姑姑告訴記者,昨天(1月13日)因為肚子疼,婷婷被送到當?shù)劓?zhèn)醫(yī)院接受治療,目前仍在醫(yī)院。另外,她的家人告訴記者,12月15日,班主任在自己的宿舍里找到了丟失的口紅。
1月14日,楊莊村村委會主任王勇告訴記者, 婷婷家是村里的扶貧對象,家里一共5口人,除婷婷和爸爸、爺爺、奶奶外,還有一個抱養(yǎng)的哥哥,是個聾啞人,已在當?shù)孛@啞學校就讀,也享受五保戶待遇。
王勇說,婷婷父親智力有些問題,但能夠從事一般勞動,家里主要靠種地和養(yǎng)豬為生。婷婷就讀楊莊小學就在楊莊村內,共有50余名學生,大多是本村學生,也有一些外村學生。
王勇告訴記者,去年12月14日婷婷出事后,村委會一直配合家屬給孩子治病,警方也在次日(12月15日)介入調查,當時曾走訪村中幾戶人家了解情況。
1月14日,記者從寧縣公安局了解到,目前警方已成立調查組調查此事,有結果后會進行通報。寧縣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員稱,教育局已了解此事,一切以公安機關調查為準。
1月15日,慶陽市寧縣公安局、教育體育局通報此事,稱女童系被兩男童用笤帚把所傷,已責令男童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并承擔民事責任。此外,免去楊莊小學校長、副校長職務。
以下為通報全文:
經查,2018年12月14日下午2時左右,寧縣和盛鎮(zhèn)楊莊小學一年級學生馬某某(男,7周歲)、趙某某(男,6周歲),懷疑同班同學趙某某(女,8周歲)偷拿了馬某某的一塊橡皮,并借趙某某(男)的一元錢未還,二人對趙某某進行推搡毆打,致其倒地后二人又將其褲子脫掉,用教室里的笤帚把對趙某某的下體進行亂打亂戳,致其下體受傷。
下午放學回家后,趙某某奶奶發(fā)現(xiàn)孫女受傷情況,隨即告知楊莊小學校長楊德榮。遂將趙某某送往寧縣和盛醫(yī)院、慶陽市人民醫(yī)院進行初步診治,后又連夜轉往西安市兒童醫(y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陰道壁損傷,于19日出院并建議回家休養(yǎng)。21日經家屬要求,趙某某再次在寧縣和盛醫(yī)院住院,30日治愈出院。學校先后支付治療費及其他費用13464元(其中治療費9146元)。2019年1月11日,趙某某到校參加期末考試。1月13日,經家屬再次要求,趙某某住進和盛醫(yī)院觀察治療。治療期間,縣教育部門有專人陪護心理疏導。
2018年12月15日,根據(jù)趙某某家屬報案,縣公安局、縣教育體育局開展調查,并協(xié)調解決后續(xù)事宜。公安部門查明全部事實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第八條之規(guī)定,涉事馬某某、趙某某因年齡未滿14周歲,不予處罰,責令馬某某、趙某某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該事件暴露出我縣在學校管理和未成年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存在薄弱環(huán)節(jié),縣委、縣政府責成教育主管部門在全縣中小學深入開展學校管理和學生思想道德建設排查整治,堅決消除各類隱患。決定免去寧縣和盛鎮(zhèn)楊莊小學楊德榮校長職務,給予警告處分;免去寧縣和盛鎮(zhèn)楊莊小學副校長李吉紅副校長職務,給予記過處分;對寧縣和盛學區(qū)主任段志偉告誡約談,并責令向縣教育體育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法律責任分析
(共青團12355法律專家、北京致誠公益律師 趙輝)
目前公眾分別從家長口中和官方渠道得到了兩種截然不同的事件經過,在事情具體經過還不明朗之前,我們需要從不同角度分析該案的法律責任問題。
一、如果是女童家長所言,因老師懷疑其偷口紅并教唆其他學生毆打致傷,那么:
(一)女教師承擔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家長和官方聲明都表示女童的傷是由同學造成的,雖然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缎谭ā返诙艞l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如女童姑母趙女士所言:“老師要求同學們把孩子的褲子脫光了打,用教鞭伸進孩子的下體打。一個班一共7個娃娃,5個娃娃都打了。” 那么女教師的教唆行為要受到刑事處罰,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或者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
(二)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女教師、毆打女童的學生家長以及學校要共同對女童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追究管理者的行政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九條規(guī)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教師有教唆行為,毫無疑問應由教師和打人的學生家長對女童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還有權要求學校承擔消除危險、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因教師的職務行為存在過錯導致兒童受到傷害時,學校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fā)生的訴訟,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此可見,在學校教育管理中發(fā)生的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即使行為人是某個工作人員,學校也應首先承擔責任。如果行為人有過錯的,學?梢韵蚱渥穬斎炕虿糠仲r償費用,但不能以行為人是某個工作人員而不是學校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二、如果如官方渠道公布的事發(fā)經過,那么本案不存在刑事責任,打人的學生家長和學校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管理者承擔行政責任。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女童在教室內被兩名男生實施侵害導致嚴重后果,學校作為管理者,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制止這種不法侵害行為,顯然沒有盡到職責,應承擔責任。管理者承擔行政責任方面,本案學校的校長、副校長被免去職務,分別被警告處分和記過處分。
對本案的思考:
最近一段時間,多起校園暴力事件被baoguang。針對這些事件,除了情感上的抨擊以外,我們需要理性關注這些事件背后反映出的問題,思考如何對此類事件進行機制化建設以有效預防和處置,特提出如下建議:
1、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依法執(zhí)教實施綱要》,落實校園安全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以多種形式對教職人員開展法治培訓,使兒童保護和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2、建立校園暴力強制報告制度,強化監(jiān)督和發(fā)現(xiàn)途徑。
3、建立學校內部兒童利益反映機制,設立兒童保護委員會或者家長委員會,明確職責。
4、建立跨部門多專業(yè)介入的處置工作機制,事件發(fā)生后第一時間組織相關部門、律師、社工、心理等專業(yè)人員介入,聯(lián)合制定解決方案,為兒童和家長提供多方面服務,同時引導家長理性表達、依法解決。
5、處理虐童案件,應當以最大限度保障受傷害兒童的合法權益及身心健康為原則。對于本案的處理不能以將校長撤職了之,而是真正落實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依法保護兒童的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對受害女童的后續(xù)服務和保護工作,應該以女童的身心健康成長需求為核心,做好醫(yī)療保障、心理疏導、家庭監(jiān)護支持以及扶貧等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