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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方向盤獲刑3年半 危害公共安全必須嚴懲

2019-06-12 17:50:36來源:網(wǎng)易新聞

  辯論焦點: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圍繞司機是否有一定責任、是否為自首、坦白,被告人對后果的認知程度,是否可以從輕處罰等展開辯論。

  公訴機關認為,從事發(fā)開始,梁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和法庭上有所不同。此前,她對拉拽方向盤的行為語焉不詳。雖然在法庭上承認了自己的錯誤,屬于坦白,但不算自首。

  梁某某的辯護律師則認為,在此事中司機也有一定過錯,事發(fā)偶然,梁某某沒有主觀惡意,事后能坦白,建議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在最后陳述階段,梁某某泣不成聲,表示“自己文化程度有限,不懂法,造成家庭和社會的影響,很后悔。希望法庭給我一個依法從輕的機會,讓我早些回歸社會、家庭。”

  在休庭后,法院當庭宣判此案,認為駕駛員行為雖有不當之處,但對本案沒有實質性影響。梁某某坦白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首?紤]到其為初犯,家人已賠償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刑法相關規(guī)定,梁某某在實際載客12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緩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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