癡呆老人贈房后反悔 老人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釋法
不贍養(yǎng)不履約 三種法定情形可撤銷贈與
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的張海霞律師說,雙方到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與受贈公證,就應認定贈與房屋的行為依法成立。同時,我國實行房產登記制度,房屋既然已經過戶,也就意味著房屋贈與已完成,想再要回房屋很難。
不過,張律師認為,法律的本質就是確認事實,使其獲得公平。所以,面對受贈獲利后,卻不履行約定或者法定義務的人,法律一定是有約束條款的。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受贈人有三種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項法定情形是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要點是受贈人實施“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受贈人的侵害行為是否必須出于故意,是否須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各個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有所不同。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受贈人只要嚴重侵害了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即可撤銷贈與,而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為。至于趙老先生所述被兒子的冷暴力傷透了心,并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第二種可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當然,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yǎng)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yǎng)能力的,并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趙先生對其父趙老先生有法定的贍養(yǎng)義務,包括經濟贍養(yǎng)和精神慰藉。如果趙先生有贍養(yǎng)能力,卻對老父親不管不問,不理不睬,甚至實施“冷暴力”行為,那么就符合這一法定情形,趙老先生可以依法撤銷贈與。
第三種法定情形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 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后,受贈人如果不依約履行其應盡義務,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贈與。按照趙老先生和其二兒子簽訂的贈與協(xié)議,如果受贈人沒有很好地盡贍養(yǎng)父母的義務,就已經自行放棄了接受贈與的權利。趙先生在贈與生效以及房產過戶后,仍然對年邁的父母不盡贍養(yǎng)義務,這不僅符合《合同法》關于撤銷贈與的規(guī)定,也符合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自愿簽訂的贈與協(xié)議中撤銷贈與的條件。也就是說,趙先生的行為既違反了法定義務,也違反了約定義務,贈與人趙老先生是可以撤銷贈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