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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沒參加臨時會議被開除 對方稱解雇理由為業(yè)績不達標跟開會無關

2021-01-25 17:37:17來源:四海網綜合

  律師 吳斌:

  從本案來看,延時加班特別嚴重,晚上11點鐘還要開會,已經遠遠超過正常上下班時間,說他不聽從工作安排,這個是不合理的;所謂的銷售業(yè)績,用人單位應該舉證證明要求多少萬的銷售業(yè)績,是進公司之前要談定這個目標,但是如果他沒有舉證證明的話,應該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另外,吳律師還表示,在工作過程中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對工作報酬、時間、業(yè)績要求要做出明確約定,同時應該向人事部門索取績效表,防止隨意增加目標。楊先生工作所產生的傭金,如果有約定的話,公司是必須支付給員工的。

  最新消息,今天下午楊先生和公司在大良街道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成功公司愿意正常支付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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