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家務補償 家務勞動補償首例認定意味著什么?
案例回溯/
丈夫提出離婚 全職太太要求補償
據(jù)北京法院網(wǎng)報道,陳某與王某于2010年相識、相戀,2015年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陳小某。雙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開始產(chǎn)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開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陳小某隨王某居住生活。陳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后撤回起訴;后于2020年又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陳某離婚請求。
2020年10月,陳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陳某撫養(yǎng),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及共同債務。而王某則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離婚法定條件,因此不同意離婚;其次,婚后王某照顧孩子、料理家務,陳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同時,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出資為陳某母親名下房屋進行裝修,且陳某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王某造成精神損失,故要求分割財產(chǎn),并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16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陳某多次起訴離婚,且雙方現(xiàn)分居已滿二年,雖王某不同意離婚,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對于陳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于王某要求的補償款,因王某在撫育子女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適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護王某合法的權益,故現(xiàn)王某要求陳某給予補償,理由正當;對于補償?shù)臄?shù)額,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雙方所述的生活情況等予以酌定,對于王某過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陳某與王某離婚;孩子陳小某由王某撫養(yǎng),陳某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2000元,享有探望權;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