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家務補償 家務勞動補償首例認定意味著什么?
案例解讀/
民法典為“家務勞動”補償提供依據(jù)
本案中,王某提出的家務補償獲得了法院支持,那所謂“家務補償”在司法上有無明確定義呢?
北京東衛(wèi)(成都)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顏莉律師認為,我國法律上對此并沒有確切的定義,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之規(guī)定,可以理解家務勞動主要包含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簡單來講就是做飯、打掃衛(wèi)生、洗衣服、照看小孩、贍養(yǎng)老人等。”
而在長期致力于女性權益保護的律師萬淼焱看來,家務勞動是一個“動態(tài)的概念”,“家庭成員的生老病死和親友來訪都會導致勞動程度的增加。而且不限于體力勞動,也包含腦力勞動和一定程度的情感和愛心付出。”萬淼焱分析,前述判決生效的背景,與民法典中做出的修改正式實施有關。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yǎng)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此前《婚姻法》第四十條把家務勞動補償?shù)恼埱髾,限定在夫妻財產分別所有的書面協(xié)議基礎上。而囿于傳統(tǒng)觀念,很少有人愿意在婚姻中書面協(xié)議財產各歸各。”萬淼焱律師說。而對比《婚姻法》和《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從立法層面刪除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前置條件。“也就是說,一方只要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就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顏莉律師解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