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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10年生兩娃分手要回彩禮 你覺得分手了彩禮要不要還?

2021-03-10 08:15:07來源:四海網綜合

  2009年,男子國某和女子王某舉行了結婚儀式,男方支付了56000元彩禮,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育有兩個兒子。2019年,兩個人因為感情問題分手。男方把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男子的這一要求,沒有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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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原有的《婚姻法》中,并沒有關于彩禮的直接規(guī)定,《民法典》1042條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一規(guī)定出臺以后,很多人歡呼,以后結婚再要彩禮就違法了。真的是如此嗎?

  其實這一規(guī)定可以引申出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向另外一方主動給付彩禮的行為,并不違法,二是法律并非禁止收取彩禮,而是禁止收取天價彩禮,避免某些人通過婚姻牟利。

  而關于彩禮能否退還,則在最高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xiàn),以下三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主張退彩禮: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是沒有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乍一看國某的情況符合第一條的規(guī)定,但法律并不能單純地生搬硬套,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看待。

  雙方已經按照民間的規(guī)矩習俗舉辦了儀式,還共同生活了10年生了兩個孩子,雖然沒有書面文件證明他們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但是在大眾眼中,他們毫無疑問屬于夫妻關系。給付彩禮的行為發(fā)生在10多年前,就算是國某現(xiàn)在生活遇到了困難,但是難以判定和給付行為之間存在著直接關系,所以他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實際上,彩禮在中國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古時候的婚嫁6禮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其中“納征”指的就是給付彩禮,即男方把聘禮送到女方家,沒有完成這個儀式的話,不會被認為締結了正式的婚姻關系。單純地想要通過立法杜絕索要彩禮現(xiàn)象是不切實際的,人們的觀念很難更改。

  適齡青年們感到結婚壓力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能只把希望放在立法取消彩禮上,還是要多努力,提升自己的魅力,去找一個真心相愛的對象結婚,這樣壓力就會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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