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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號發(fā)上月工資被起訴 法院稱20日或更晚支付工資違反法律規(guī)定

2021-07-12 16:22:03來源:四海網綜合

  廣東高院經過再審,作出了裁定:

  本案為勞動合同糾紛。根據公司的再審申請事由,本案的爭議焦點仍然是公司應否向莫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二審法院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認定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20日發(fā)放工資,因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資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此莫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資,認定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為54481.7元,處理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公司再審申請的上述事由及訴求,二審判決已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論述,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申請再審也沒有提供新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其再審申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規(guī)定。依照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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