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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有利于減少強奸怎么回事?專業(yè)律師為何口出狂言

2018-08-13 17:23:24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法院這樣批駁:當事律師的辯護觀點不正確

  判決書顯示,針對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關于“本案設置的賣淫場所有利于減少強奸等惡性犯罪,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的辯護意見,雨花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無視社會道德風尚,大肆從事容留他人賣淫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該辯護意見于法相悖、于理不合、于情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也就是說,主審法官當庭批駁指出,賣淫嫖娼屬于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應予打擊,辯護人的辯護觀點不正確。

  對于“應認定被告人陳某為從犯等其他辯護意見”,雨花區(qū)法院認為,鑒于陳某雖然協(xié)助被告人李某某管理財務,但并未參與該店的經(jīng)營,陳某也沒有參與賣淫女與招嫖業(yè)務員的管理等直接容留他人賣淫的活動,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故可以認定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可認定為從犯,上述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法院一審以陳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

  當事律師想法:認為律師有法庭言論豁免權

  2017年9月15日,當事律師劉某某給長沙市司法局所作的情況說明指出,2017年5月16日上午,雨花區(qū)法院庭審中,他為陳某作從犯、從輕的辯護。陳某只是收銀員,依法應認定為從犯,而公訴機關卻把她作為主犯起訴。在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說完“很多國家賣淫嫖娼已經(jīng)合法化了”之后,劉律師接著發(fā)表了“賣淫嫖娼行為確實有損社會風氣,但在客觀上降低了強奸等暴力犯罪的案發(fā)率,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的辯護意見。

  午飯后,接著**,合議庭合議后審判長當庭作出宣判,沒有采納公訴方指控陳某構成主犯的公訴意見,采納了辯護人的從犯辯護意見。據(jù)劉某某透露,公訴人的公訴觀點沒有得到采納,這位女檢察官情緒有些激動,在休庭后,她問劉某某是哪個所的,說要發(fā)司法建議函去司法局建議處分他。

  開完庭以后,劉某某口頭向律所領導進行了匯報,律所領導認為該言論并沒有違法。

  劉某某認為,控辯雙方本來就是對立的兩個立場,誰也不能保證自己的觀點一定正確。其所說的“賣淫嫖娼降低了強奸暴力犯罪,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是其本人的一種主觀認知,“就算我的觀點不正確,難道法庭就不允許辯護人的觀點錯誤了嗎?”且《律師法》授予了律師法庭言論的豁免權——《律師法》第37條明確規(guī)定:“律師在法庭上發(fā)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發(fā)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因此,劉律師認為自己的言論并不違法,雨花區(qū)檢察院的司法建議函要求對其處罰,沒有任何依據(jù),是明顯的職業(yè)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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