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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個稅調整 10月份工資怎么算?

2018-10-09 11:49:08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葛長銀認為,10月份發(fā)放的9月份工資,不屬于10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因而只能執(zhí)行3500元的扣除標準。他解釋道,針對納稅人的所得,稅法的確認原則歷來是“權責發(fā)生制”,即9月份的工資屬于9月份的所得,10月份的工資才屬于10月份的所得,所以這里的“實際所得”是指納稅人在10月份的工資所得,而非10月份到手的隸屬9月份的工資。

  高級會計師程先生則提出了另一種看法,他告訴記者,針對這個問題要全面看待。按照國稅總局的口徑,9月工資遲發(fā)到10月,此時納稅申報中稅款所屬期需要選擇10月。人民日報10月8日也撰文指出,9月遲發(fā)工資應按新標準(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計稅。

  9月7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針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減除費用和稅率問題,《通知》規(guī)定,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tǒng)一按照5000元/月執(zhí)行;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執(zhí)行。

  針對這一問題,記者10月8日咨詢了12366納稅服務平臺,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不論是9月的工資、薪金所得還是10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只要是10月實際取得的,都按照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進行扣除。

  從報稅系統(tǒng)中也可以看到,10月份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已經改成了5000元。

  當月所有收入合并征稅

  兩月工資并發(fā)不一定少繳稅

  9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做好個人所得稅改革過渡期政策貫徹落實的通知》中指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政策執(zhí)行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實施準備階段。

  如此來看,工資遲發(fā)能早一個月享受稅收優(yōu)惠,是否意味著過渡期需要繳納的個稅也變少了?

  結果并不盡然。12366納稅服務平臺工作人員告訴記者,10月取得的實際工資、薪金所得需要合并進行征稅。

  也就是說,如果9、10兩月工資均在10月發(fā)放,需要將兩月工資相加后再扣除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計稅。如果兩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均超過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相對于正常發(fā)放工資來說,缺少了一次扣除3500元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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