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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奔馳1.5萬金融服務費刷屏 什么是金融服務費違法嗎

2019-04-15 08:07:31來源:四海網綜合新京報

  律師解讀:

  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無法律依據 應予退還

  對于金融服務費歸4S店是否合規(guī),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的韓驍律師認為,購車人在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汽車的情況下,客戶需向金融機構支付貸款利息,而不是向汽車經銷商交金融服務費。根據2018年出臺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據此,4S店自行收取金融服務費的行為無法律依據,對消費者而言屬于不當得利,應予退還。

  并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據此,4S店在收取任何費用之前均有提前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否則即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韓驍還指出,如果4S店通過微信方式轉賬收取的服務費未計入企業(yè)收入,還涉嫌偷稅漏稅。消費者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要求對其進行查處。

  記者注意到,關于經銷商收取金融服務費的現象,此前法院公布過相似的判決案件。海淀法院網在2018年1月5日發(fā)布的案件快報顯示,在一篇名為《對汽車金融服務費說“不”》文章中,趙先生訴稱,2017年6月9日,他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書》,約定從汽車銷售公司購買Jeep2.4指南者白色機動車一輛,車價241800元、保險12000元、購置稅20666元、驗車費1800元,預付訂金5000元,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分期2%手續(xù)費。合同簽訂后,趙先生按照汽車銷售公司要求分別支付了訂金5000元、整車銷售款67800元、購置稅20667元、上牌費1800元、金融服務費3380元和驗車費410元,合計99057元。但是,汽車銷售公司僅給趙先生出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和購置稅發(fā)票,并沒有提供金融服務費發(fā)票和上牌費發(fā)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關于金融服務費,趙先生采取分期貸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其自會按照協議向銀行支付利息,汽車銷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務費并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當退還。

  關于收取金融服務費和上牌費是否構成欺詐,法院認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趙先生購買汽車并支付車款,汽車銷售公司應當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汽車,其無據收取金融服務費和上牌費并不影響趙先生作出購買汽車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構成欺詐行為。法院對趙先生要求支付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汽車銷售公司退還金融服務費3380元、上牌費1460元,駁回三倍賠償和車輛更新損失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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