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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簽發(fā)首個“公證調查令” 什么是公證調查令名詞解釋

2019-12-27 08:26:50來源:四海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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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人員在派出所調查。法院供圖

  委托公證機關協助調查,及時兌現裁判利益

  上午,針對上述類似執(zhí)行案件,朝陽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在案件執(zhí)行階段開展委托公證機關調查工作。即今后,朝陽法院的執(zhí)行案件,根據案件辦理需要,依據申請執(zhí)行人的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決定,可以委托合作的公證機關協助法院開展調查工作。

  上午,根據金蟬君匯合伙企業(yè)的申請,朝陽法院執(zhí)行局白云龍法官簽發(fā)了全市首個“公證調查令”,委托***公證處兩名公證人員赴公安機關協助法院機關調查李尊梅身份。10點30分左右,***公證處兩公證人員持法院出具的公證調查令、身份證件及介紹信,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小紅門派出所,在民警的配合下,通過系統(tǒng)很快調取了李尊梅的身份信息。隨后,二人將調查結果反饋法官,法官當即通過執(zhí)行辦案系統(tǒng),對李尊梅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白云龍介紹,后續(xù)法院還將進一步查找李尊梅下落,并依托京津冀三地高院與鐵路公安建立的聯動查控被執(zhí)行人機制,將李尊梅身份信息推送給鐵路公安局,一旦發(fā)現李尊梅下落,鐵路公安將協助法院對其暫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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