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復盤孫楊案真正的勝負手在哪?明星運動員應從中學到哪些經(jīng)驗教訓
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院通過新聞稿形式發(fā)布孫楊案裁決結果,裁定孫楊禁賽八年,從而宣告紛紛揚揚長達兩年半的孫楊案基本劃上句號[i]。
孫楊作為國家級運動員,在世界體育大賽上屢屢為國爭光,先后獲得三枚奧運冠軍金牌(其中一枚為中國男子游泳奧運首金),并打破1500米自由泳世界紀錄,在微博坐擁3300萬粉絲,2017年中國體育報業(yè)總社、新浪體育網(wǎng)“2017年度中國運動員傳播影響力榜”排名第一,代言多家著名品牌,從其體育競賽成績與大眾影響力方面而言,可謂是明星運動員的模范。
但如此成功的明星運動員,顯然沒有掌握國際體育運動規(guī)則與國際體育仲裁的應對之策,從而導致失利。就事論事,明星運動員們能夠從中學到哪些經(jīng)驗教訓呢?
一 在對國際體育運動規(guī)則吃不準時,應該打電話給誰?
2018年9月4日晚,孫楊及其母親在采樣過程中,對三位檢測人員中的陪護員(DCA)的身份產(chǎn)生了懷疑,認為其僅出示身份證而無其他授權文件,因此拒絕其參與采集尿液,但同意并配合采集了血液。
隨后,出于對檢測人員授權的懷疑,孫楊打電話給隊醫(yī)巴震尋求幫助,巴醫(yī)生又打電話給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歧,孫楊母親打電話給中國游泳隊領隊程浩,得到的反饋是他們認為三位檢測人員中的陪護員和采血助理(BCA)沒有攜帶合格的授權文件,不符合規(guī)則要求,因此其不具備資質(zhì)參與檢測,孫楊應予拒絕。
隊醫(yī)、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和中國游泳隊領隊所討論的“規(guī)則”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制定的《WADA檢測和調(diào)查國際標準》(ISTI)。ISTI是一份共計126頁的復雜的英文文件,至今未見中譯文,孫楊在對ISTI吃不準的情況下,打電話給隊醫(yī)、中國反興奮劑官員、中國游泳隊領導,應該說并無不當,但遺憾的是,這些場外隊員,對ISTI規(guī)則的理解過于自信了。
明星運動員應當吸取的第一個教訓是,不要過份相信隊醫(yī)與體育官員對于專業(yè)規(guī)則的理解,而應該考慮在關鍵時刻把電話打給你的體育法律師。
對于隊醫(yī)、體育官員以及中國體育的其他從業(yè)人員而言,同樣應該反思,是否應該加強國際體育運動規(guī)則的學習與培訓,因為唯有準確理解規(guī)則,才談得上利用規(guī)則,提高體育競賽成績并在爭議中立于不敗之地。
二 孫楊在二審中沒有堅持一審仲裁庭對其有利的規(guī)則闡述
一審是由國際泳聯(lián)(FINA)內(nèi)部的興奮劑法庭(DP)審理,原告為國際泳聯(lián),被告為孫楊。作為國際泳聯(lián)的內(nèi)部下屬法庭,能夠狠打國際泳聯(lián)的臉,判國際泳聯(lián)敗訴,孫楊勝訴,一審法庭的獨立性沒有受到國內(nèi)大眾的質(zhì)疑。但顯然,二審孫楊團隊沒有完全吃透一審裁決書。
二審輸贏的命門之一在于如何理解ISTI第5.3.3條對于檢測人員授權文件的形式要求。客觀來講,ISTI第5.3.3條規(guī)則英文文字本身確有不同含義,否則也不會出現(xiàn)DP三位仲裁員與CAS三位仲裁員對規(guī)則含義截然相反的理解。
WADA在一審及二審均主張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采樣人員”作為一個整體,只需要現(xiàn)場向運動員出示一張由檢測機構(FINA)向采樣機構(IDTM)發(fā)出的授權文件即可。2018年9月4日晚,檢查官(DCO)確實向?qū)O楊出示了(1)一份FINA簽發(fā)給IDTM的2018年年度樣品采集授權書,(2)一張IDTM檢查官工作卡和(3)DCO自身的身份證。WADA認為這就夠了,DCA和BCA不再需要單獨的授權書。
在一審中,DP三位仲裁員用了整整13頁的篇幅,來論證應該如何正確理解ISTI第5.3.3條的確切含義,并最終得出結論,認為WADA的前述理解是錯的,而孫楊方的理解是對的,即光有FINA授權IDTM作為樣品采集機構的授權書是不夠的,還要同時出具IDTM授予每位檢測人員(尤其是DCA和BCA)的授權文件。
DP的長篇大論在此不再展開,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去看《孫楊反興奮劑上訴案:9月國際體育仲裁院全盤重審,將如何裁定?》一文[ii]。重點是,在二審直播庭審過程中,我們看不到孫楊一方對ISTI第5.3.3條展開闡述,哪怕是重復DP仲裁庭的13頁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