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訴華為二審維持原判 入職時曾簽寫“成為奮斗者承諾書”
不服解聘將華為公司訴至法院
曾夢稱,直到2018年4月,他誤以為部門相關人士已經(jīng)同意將他辭退,而不是讓其自己離職,就想在離開之前將假期全部休完,就向上級部門申請休假。
案件資料顯示,曾夢2016年至2018年期間未休年休假;2018年5月10日,曾夢通過華為公司內部系統(tǒng)申請休假,5月11日提醒上級主管審批,主管回復“等下說,我在會上”;5月18日,曾夢再次提醒審批未收到答復;5月19日,曾夢發(fā)出一條詢問“請問下周有工作安排給我嗎?如果沒有,我想繼續(xù)休假,可以么?”,原告上級主管回復“在開對標會”。曾夢于2018年5月14日至18日期間休假。
2018年5月26日,華為公司向曾夢出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曾夢,因您連續(xù)曠工三天,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公司決定于2018年5月28日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
曾夢在華為公司工作期間,2014年度至2016年度,拿到的年終獎分別為7.5萬元、17萬元、8萬元,其余年份年終獎為零。曾夢認為自己遭到華為公司某些主管為達到裁員目的構陷,不服解聘,要求華為公司賠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年終獎、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費等費用共104余萬元,還向當?shù)貏趧又俨梦暾堉俨谩?/p>
仲裁結果為,華為公司支付曾夢2012年11月19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14523.03元;華為公司支付曾夢2017年度、2018年度年終獎8萬元、32438.36元;華為公司支付曾夢律師費960元,駁回曾夢其他仲裁請求。
曾夢和華為公司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先后向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曾夢提起訴訟在先,為一審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