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訴華為二審維持原判 入職時曾簽寫“成為奮斗者承諾書”
法院認定華為辭退曾夢合法
曾夢請求法院判令華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年終獎、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費等費用共約91萬元。華為公司請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書中關于支付曾夢2017、2018年度年終獎以及律師費的仲裁結(jié)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雙方提交的曾夢請休假電子流、曾夢與主管劉某的聊天記錄及該公司人力張某與曾夢的往來電子郵件,可知曾夢于2018年5月10日向主管領導劉某發(fā)出請假申請,盡管在等待批假過程中,曾夢聯(lián)系并告知過劉某其已申請休假,但直至5月18日曾夢在未得到正式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休假,連續(xù)曠工3天,違反了被告華為公司相關考勤規(guī)定,華為公司有權(quán)按照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因此不予支持曾夢關于華為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法院同時認為,華為公司未對曾夢2014年至2017年每年工作考核評價標準、考核結(jié)果以及該年度考核結(jié)果與年終獎數(shù)額之間的因果關系聯(lián)系舉證,華為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認定華為公司支付曾夢2016年剩余年終獎9萬元、2017年年終獎122500元、2018年年終獎30411元;華為公司還應支付曾夢律師費2107元。
而對于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費等,一審法院指出,結(jié)合華為公司考勤管理實施細則,曾夢無證明,他在職期間工作每天延時加班2小時獲得華為公司的審批。曾夢在其個人書寫的《承諾書》中作出的上述承諾,屬于其個人自愿放棄年休假和年休假工資的情形,華為公司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一審法院決定,駁回曾夢要求華為公司曾夢未休年休假工資、平時加班費用等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