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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寶馬男持刀案正當防衛(wèi)還是防衛(wèi)過當?你怎么看?

2018-08-29 17:56:36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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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jiān)控視頻顯示:一輛寶馬車在越線非機動車道的過程中與一騎自行車的男子發(fā)生糾紛。寶馬車先后有包括劉某在內(nèi)的三個人下車與騎車男于某理論,期間對騎車男于某有多次拉扯推搡行為。雙方糾纏約兩分鐘后,劉某突然返回寶馬車,拿出一把砍刀,朝著騎車男子連砍數(shù)刀。在此期間,劉某不慎刀落,刀被于某搶到。在搶刀過程中,于某朝劉某腹部連刺兩刀致使劉某倒地。在劉某起身過程中,于某朝劉某回砍三刀。在劉某起身離開后,于某又從身后追砍兩刀。也即,在整個過程中,于某砍了劉某七刀。

  很顯然,劉某一方違章在先、動手行兇在先,于某具有正當防衛(wèi)的法定權(quán)利。對于前五刀,兩人近在咫尺,且劉某隨時有重新奪刀的可能,因此于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要求。對于這一階段的行為定性,絕大多數(shù)人都沒有爭議。爭議在于于某后面追砍的兩刀。

  有人認為,劉某起身后就開始逃離,對于某不再有加害的危險,此時于某從身后追砍的行為屬于主動加害行為,涉嫌故意傷害。這種觀點完全是在用一種局外人的理性和事后分辨視頻的方式所進行的評價,沒有考慮當事人當時所處的危急情勢。于某后面追砍兩刀的行為發(fā)生在約十秒鐘之間,這么短的時間不能要求于某像事后的旁觀者那樣做出“最正確選擇”。

  還有人認為,劉某倒地起身后已經(jīng)開始逃跑,此時于某也應當趁機逃離。這種觀點看似有理,但也經(jīng)不起推敲。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wèi)條款并不要求被害人只有在逃無可逃的情況下才能防衛(wèi)。也即,防衛(wèi)并非最后的選擇,而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時的當然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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