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校車內(nèi)離世 酷暑天氣孩子活活被熱死
2019-06-03 10:35:39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華商網(wǎng)
律師說法
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決最低標準是“三年以下”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就讀于幼兒園的小孩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家長將孩子送往幼兒園時起,幼兒園就負有保護責任、管理責任。
接車老師、校車司機、班主任均涉過失致人死亡罪
趙良善認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nèi)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由于孩子下車時接車老師未清點人數(shù)、司機鎖車時未檢查車輛、班主任未點名等綜合原因,造成孩子被遺落在校車上,滯留時間較長,最終造成死亡的后果,接車老師、校車司機、班主任均存在過失,并因為該過失,直接剝奪了孩子的生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jù)《刑法》第25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園長作為幼兒園的管理者,對幼兒園老師負有監(jiān)督管理義務,如果園長長期放任幼兒園老師及幼兒園司機的這種不負責行為或者未約束這種行為,此時,園長存在過錯,承擔與過錯相對應的責任,如果過錯行為與孩子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同樣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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