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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候鳥老人留守 房屋被拆4年靠撿拾廢品為生

2019-06-17 08:23:57來源:四海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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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指出:一、二審本應判決確認三亞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為由,判決確認被訴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

  王有銀對此解釋到,一個行政行為違法了,如果這個行為還沒有執(zhí)行,可撤銷的話就要撤銷。比如說,決定要強拆這房子但還沒拆,就發(fā)現決定是違法的,那么依法撤銷這個強拆決定。房子已經拆了,把這個強拆決定給撤銷了,沒有任何現實意義,只能從法律上確認這種強拆行為違法。

  對于業(yè)主申請行政復議期間,三亞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不等法院**就進行強拆,王有銀說,強拆,涉及到相關的利害關系人,政府機關在做出決策之前應該召開聽證會等的方式來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聽取意見以后合理采納,如果確實認為說行政行為有正當性合法性,再依法作出相關決定。

  最高院的裁判文書同時表明,但是,鑒于違法建設行為歷時一年多,經多次制止無效,期間已經充分給予被處罰人和違規(guī)購買房屋的購房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的機會,至今沒有證明強制拆除行為造成業(yè)主直接財產損失,再審本案徒增訴累,本案不予再審。

  王有銀解釋說,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實際上業(yè)主的合法權利沒有受到影響,對于業(yè)主是不是需要賠償,政府是不是做出賠償,這句話做了一個額外的闡述。“而我認為這句話是多余,因為這個案子中業(yè)主并沒有直接要求國家賠償,沒有提過要賠償的問題,訴求就是要求確認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這多余的一句話可能在將來業(yè)主向違法的政府機關提起國家賠償時,會成為一個障礙。”王有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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