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用餐時間猝死不算工傷 老師加班用餐猝死竟不算工傷
在庭審中,段曉康生前工作的稷山縣城區(qū)中心校也認為,段曉康突發(fā)疾病死亡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且在段曉康家屬申請工傷認定期間,該校向稷山縣人社局提交過事故快報一份,以說明段曉康事發(fā)當天的情況。
2017年4月27日,臨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稷山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不清、不足,撤銷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判令其對段曉康死亡情況是否屬于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然而,2017年6月29日,稷山縣人社局第二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理由仍是段曉康突發(fā)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認定或視同工傷之規(guī)定。
隨后,段曉康家屬向稷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fù)議。
稷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fù)議的決定認定,段曉康死亡情形屬于工傷,決定撤銷稷山縣人社局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要求其對段曉康死亡情況是否屬于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然而,稷山縣人社局第三次作出決定,認定段曉康死亡情形不屬于工傷。
2018年7月6日,段曉康家屬再次將稷山縣人社局起訴至臨猗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稷山縣人社局前兩次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分別被臨猗縣人民法院和稷山縣人民政府以事實不清、不足為由予以撤銷。第三次理應(yīng)依法履責,查明事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公平、公正的決定。
但是,從段曉康家屬提起訴訟到庭審結(jié)束,稷山縣人社局沒有提交任何重新調(diào)查后關(guān)于段曉康加班、吃飯、死亡一系列事實方面的相關(guān)及相關(guān)材料。并指出,稷山縣人社局基于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同樣的認定決定違反了行政復(fù)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
2018年9月27日,臨猗縣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撤銷稷山縣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判令其對段曉康死亡情況是否屬于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稷山縣人社局不服判決,向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運城中院審理后同樣認為,稷山縣人社局基于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同樣的認定決定,明顯違反了行政復(fù)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
2019年2月2日,運城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稷山縣人社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運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后,稷山縣人社局第四次作出決定,認定段曉康死亡情形不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