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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怎么辦?該找哪個部門處理

2019-09-29 10:46:51來源:四海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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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農業(yè)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

  發(fā)包方或者多數(shù)村民要求確認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審理相關案件中需要確認合同效力的情形。此類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問題。

  1、原則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應確定合同的效力,特別是作為發(fā)包方的村委會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多數(shù)村民因違反民主議定原則主張村委會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如承包方種植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種植不足1年的,原則上認定合同無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適當補償;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針對承包費,必要時針對承包期限作出調整。

  3、確認合同效力后,如發(fā)包方主張增加承包費的,可視情增加。

  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確之處,如“兩委”成員口頭答復,合同條款不全、原村委會成員以個人名義出具答復意見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繼續(xù)履行的解釋。

  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guī)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其法理依據(jù)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相關法條有:《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2款、第15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第2款第(5)、(6)項,《土地承包法》第18條第2款第(3)項、第27條第2款、第48條第1款。如果發(fā)包方違反上述強制性規(guī)定,越權發(fā)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并根據(jù)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法釋[1999]15號)第2條、第25條的規(guī)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fā)包方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fā)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單從法釋[1999]15號的文義解釋來看,該規(guī)定適用于發(fā)包方所屬的半數(shù)以上村民以發(fā)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訴訟。最高法院此項規(guī)定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具有普遍意義,因為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關系的法律認定須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結果不應由于訴訟主體或訴訟請求的不同而會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后調整必要的。在審理具體案件確定合同效力時,我們的意見是原則上適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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