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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鵬本名曝光 岳云鵬本名叫岳龍剛為什么改名

2019-10-15 09:25:38來源:四海網綜合

  法院經審理認為,《牡丹之歌》是詞、曲作者共同創(chuàng)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應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個合作作者不能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該案中,喬羽授權喬方、喬方再授權眾得公司的授權書均載明,喬羽將包括涉案音樂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權共有權之財產權利之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復制權以獨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地授予被授權人?梢姡姷霉咀鳛楸皇跈嗳,對于音樂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權屬于合作作者共有,詞作者喬羽僅為著作權共有人之一應屬明知,故眾得公司不享有音樂作品《牡丹之歌》改編權。

  此外,《五環(huán)之歌》與《牡丹之歌》的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內容均不相同,《五環(huán)之歌》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環(huán)之歌》沒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chuàng)性表達等基本內容,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四被上訴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

  綜上,眾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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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仁堂律師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改編他人作品應當注意合理使用,確認著作權人并積極溝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音樂作品是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

  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fā)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征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尊重著作權人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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